1、強制性:稅收是由國家政府憑借自身的權力,制定相關稅法,以國家力量來強制征收稅額;
2、無償性:國家在獲得稅收之後並不需要給納稅人報酬也不會再直接還給納稅人;
3、固定性:稅收是必須根據國家頒布的稅法標準來征收的,因此是有固定的稅率、納稅人、稅種以及其他相關規定的。
稅收的實質是國家募集社會主義基本建設資金的專用工具,是為眾多百姓獲取權益服務的。稅收展現了“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社會收入分配景象。從社會主義稅收的由來看,主要來源於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的國企、集體制公司等公有制經濟公司。從稅收的用處來看,稅收是為眾多員工謀取權益的,它直接或間接的以為員工謀福利來進行的。
稅收標準如下:國稅主要是由國家稅務局征收的稅,按稅種的不同由國稅局和地稅局來征收,國稅局主要征收增值稅、企業所得稅、資源稅等。增值稅按行業和規模的不同分4%,6%和17%三檔稅率,企業所得稅按利潤的不同分18%,27%,33%。
資源稅則根據不同的資源和客稅數量來確定稅額。個體工商戶,小城鎮裏的超市現在主要繳增值稅,稅率為4%,2009年1月1日起改為3%,這部份由國稅征收;另附征個人所得稅,稅率為1%,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分別為增值稅額的7%、3%,這部份由地稅征收。目前最低征收標準為營業額5000元。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