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會經濟發展水平;
2.國家宏觀經濟政策;
3.稅收征管能力。
第壹,稅收征收的主題壹般是國家,良好的稅收機制是保證國家經濟正常運行的重要支撐。
根據征稅對象的性質,稅收可分為以下幾類:流轉稅、所得稅、行為稅、資源稅和財產稅。其中流轉稅包括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和關稅,財產稅包括房產稅和契稅,其他類別也有不同的細分。
二、影響全年稅收收入的因素如下:
1,經濟發展水平
2.經濟結構
3.經濟運行機制
4.國家政策導向
5.政治和傳統習慣
6.其他因素
7.商事主體決定稅收(如個人、個體戶、合夥企業、有限公司、分支機構、公益基金會)。
8.股權結構決定稅收(如個人持股、公司持股和合夥持股)。
9.註冊地址決定稅收(如喀什、海南自貿區、前海自貿區、香港、開曼群島)。
10.法律關系決定稅收(如勞動關系、勞務關系、購買關系、撮合關系、擔保關系)。
11.納稅人類型決定稅收(如小規模和普通納稅人)。
12、企業性質決定稅收(如小微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外貿企業)
13.通過銷售商品(例如銷售服務、銷售商品和銷售軟件)來確定稅收。
14.企業能否取得發票決定了稅收(比如上遊供應商能否開具專用發票)。
15,國家政策確定稅收(比如小微企業1.8萬元以內免征,軟件企業2年免征3年減半征收等。).
但壹些企業為了少繳稅款,采取購買發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個人賬戶走私賬戶等違法行為。壹旦被發現,可能只需要補繳稅款+0.5到5倍的罰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或者沒收違法所得,可能判處3到7年有期徒刑。而通過單獨建賬制定合理有效的稅收計劃,從源頭上消除本不該產生的稅費,讓企業在不偷稅漏稅的情況下大幅降低稅費。
在當今強監管下,企業的稅務問題不容忽視,需要盡快自查自糾,降低稅務風險,防患於未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下列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營業收入;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9)偶然收入。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應當按月或者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第四條下列各項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壹)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保等方面的獎金。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外國組織和國際組織授予的;
(二)國家發行的國債和金融債券的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放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和救濟費;
(五)保險賠償。
(六)復員軍人、復員費、撫恤金;
(七)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置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退休費、退職費、退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有關法律應當免稅的駐華使館、領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簽訂的國際公約、協定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收入。
前款第十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NPC常務委員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