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如下:
稅法主體是指在稅收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包括征稅主體和納稅主體兩類。具體內容如下:
1、稅法主體是指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任何組織和個人,只有參加到稅收法律關系中來才能成為稅法主體,換言之,稅收關系只有被稅法調整時,其參加人才能成為稅法上的主體;
2、稅法主體是指在稅收法律關系中權利義務的承受者。作為稅法主體,必須要對外能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活動,並獨立承擔權利和義務。因此,征稅人員、征稅機關委托的組織和個人、稅務代理人等,不是稅法主體;
3、稅法主體是指稅收法律關系的當事人。在行政法和程序法學上,當事人壹般是指為了實現實體權利義務關系所確定的內容,以自己的名義進行執法和程序活動,旨在保護合法權益,並能引起法律活動發生、變更或者消滅的人。
根據對當事人概念的這壹通常界定,稅法上的當事人是指為了實現稅收實體法上的權利義務,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稅收征納活動,旨在保護國家稅收利益和法定的正當權益,並能引起稅收征納活動的啟動、發展和終結的組織和個人。
據此,稅法的當事人壹般包括征稅機關、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等,而征稅機關委托的人和納稅人的稅務代理人、協稅義務人、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等征納程序參與人不是稅收活動的當事人,因而他們也就不能成為稅法的主體。實際上,他們屬於稅收法律關系的其他參加人。
另外,狹義上的稅收法律關系是發生在稅收征納活動中的征納關系,具有具體性、微觀性的特征。因此,不僅稅收立法活動中的立法機關不屬於稅法主體,而且作為潛在意義上的稅收憲法性法律關系主體的國家和人民也不是稅法主體,或者說它們是廣義上的稅法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