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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緩繳政策

稅收緩繳政策:

1、自2022年9月1日起,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於延續實施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2號)已享受延緩繳納稅費50%的制造業中型企業和延緩繳納稅費100%的制造業小微企業,其已緩繳稅費的緩繳期限屆滿後繼續延長4個月;

2、延緩繳納的稅費包括所屬期為2021年11月、12月,2022年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繳納)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壹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繳納)已按規定緩繳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國內增值稅、國內消費稅及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以及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時繳納的稅費;

3、上述企業2021年11月和2022年2月延緩繳納的稅費在2022年9月1日後至本公告發布前已繳納入庫的,可自願選擇申請辦理退稅(費)並享受延續緩繳政策;

4、本公告規定的緩繳期限屆滿後,納稅人應依法繳納相應月份或者季度的稅費,符合《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可以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的,可依法申請辦理延期繳納稅款;

5、納稅人不符合本公告規定條件,騙取享受緩繳稅費政策的,稅務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壹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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