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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基本常識

稅收是以實現國家公***財政職能為目的,基於政治權力和法律規定,由政府專門機構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財產或特定行為實施強制、非罰與不直接償還的金錢或實物課征,是國家最主要的壹種財政收入形式。國家取得財政收入的方法有很多種,如稅收、發行貨幣、發行國債、收費、罰沒等等,而稅收則由政府征收,取自於民、用之於民。稅收具有無償性、強制性和固定性的形式特征。稅收三性是壹個完整的體系,它們相輔相成、缺壹不可。

稅收與其他分配方式相比,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的特征,習慣上稱為稅收的“三性”。

強制性

國家稅務局

稅收的強制性是指稅收是國家以社會管理者的身份,憑借政權力量,依據政治權力,通過頒布法律或政令來進行強制征收。負有納稅義務的社會集團和社會成員,都必須遵守國家強制性的稅收法令,在國家稅法規定的限度內,納稅人必須依法納稅,否則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這是稅收具有法律地位的體現。強制性特征體現在兩個方面:壹方面稅收分配關系的建立具有強制性,即稅收征收完全是憑借國家擁有的政治權力;另壹方面是稅收的征收過程具有強制性,即如果出現了稅務違法行為,國家可以依法進行處罰。

無償性

稅收的無償性是指通過征稅,社會集團和社會成員的壹部分收入轉歸國家所有,國家不向納稅人支付任何報酬或代價。稅收這種無償性是與國家憑借政治權力進行收入分配的本質相聯系的。無償性體現在兩個方面:壹方面是指政府獲得稅收收入後無需向納稅人直接支付任何報酬;另壹方面是指政府征得的稅收收入不再直接返還給納稅人。稅收無償性是稅收的本質體現,它反映的是壹種社會產品所有權、支配權的單方面轉移關系,而不是等價交換關系。稅收的無償性是區分稅收收入和其他財政收入形式的重要特征。

職能

稅收分為國稅和地稅。地稅又分為:資源稅、個人所得稅、個人偶然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車船使用稅、房產稅、屠宰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企業所得稅、印花稅等。

稅收主要用於國防和軍隊建設、國家公務員工資發放、道路交通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科學研究、醫療衛生防疫、文化教育、救災賑濟、環境保護等領域。

稅收的職能和作用是稅收職能本質的具體體現。壹般來說,稅收具有以下幾種重要的基本職能:

組織財政收入

稅收是政府憑借國家強制力參與社會分配、集中壹部分剩余產品(不論貨幣形式或者是實物形式)的壹種分配形式。組織國家財政收入是稅收原生的最基本職能。

調節社會經濟

政府憑借國家強制力參與社會分配,必然會改變社會各集團及其成員在國民收入分配中占有的份額,減少了他們可支配的收入,但是這種減少不是均等的,這種利益得失將影響納稅人的經濟活動能力和行為,進而對社會經濟結構產生影響。政府正好利用這種影響,有目的的對社會經濟活動進行引導,從而合理調整社會經濟結構。

監督經濟活動

國家在征收取得收入過程中,必然要建立在日常深入細致的稅務管理基礎上,具體掌握稅源,了解情況,發現問題,監督納稅人依法納稅,並同違反稅收法令的行為進行鬥爭,從而監督社會經濟活動方向,維護社會生活秩序。

稅收的作用就是稅收職能在壹定經濟條件下,具體表現出來的效果。稅收的作用具體表現為能夠體現公平稅負,促進平等競爭;調節經濟總量,保持經濟穩定;體現產業政策,促進結構調整;合理調節分配,促進***同富裕;維護國家權益,促進對外開放等。

分類

稅收分類是從壹定的目的和要求出發,按照壹定的標準,對各不同稅種隸屬稅類所做的壹種劃分。我國的稅種分類主要有:

按課稅對象

1、流轉稅。流轉稅是以商品生產流轉額和非生產流轉額為課稅對象征收的壹類稅。

流轉稅是我國稅制結構中的主體稅類,稅種。

2、所得稅。所得稅亦稱收益稅,是指以各種所得額為課稅對象的壹類稅。

所得稅也是我國稅制結構中的主體稅類,包括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稅種。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率統壹為25%。(《企業所得稅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另外,國家給予了兩檔優惠稅率:壹是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二是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

3、財產稅。財產稅是指以納稅人所擁有或支配的財產為課稅對象的壹類稅。

4、行為稅。行為稅是指以納稅人的某些特定行為為課稅對象的壹類稅。

我國現行稅制中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印花稅、屠宰稅和筵席稅都屬於行為稅。

5、資源稅。資源稅是指對在我國境內從事資源開發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壹類稅。我國現行稅制中資源稅、土地增值稅、耕地占用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都屬於資源稅。

計算依據

1、從量稅。從量稅是指以課稅對象的數量(重量、面積、件數)為依據,按固定稅額計征的壹類稅。

從量稅實行定額稅率,具有計算簡便等優點。如我國現行的資源稅、車船使用稅和土地使用稅等。

2、從價稅。從價稅是指以課稅對象的價格為依據,按壹定比例計征的壹類稅。

從價稅實行比例稅率和累進稅率,稅收負擔比較合理。如我國現行的增值稅、營業稅、關稅和各種所得稅等稅種。

與價格的關系

1、價內稅。價內稅是指稅款在應稅商品價格內,作為商品價格壹個組成部分的壹類稅。如我國現行的消費稅、營業稅和關稅等稅種。

2、價外稅。價外稅是指稅款不在商品價格之內,不作為商品價格的壹個組成部分的壹類稅。如我國現行的增值稅(商品的價稅合壹並不能否認增值稅的價外稅性質)。

課稅對象、獨立征收

1、正稅。指與其他稅種沒有連帶關系,有特定的課稅對象,並按照規定稅率獨立征收的稅。征收附加稅或地方附加,要以正稅為依據。我國現行各個稅種,如增值稅、營業稅、農業稅等都是正稅。

2、附加稅。是指隨某種稅收按壹定比例加征的稅。例如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規定,企業在按照規定的企業所得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同時,應當另按應納稅所得額的3%繳納地方所得稅。該項繳納的地方所得稅,就是附加稅。

管理和使用權限

1、中央稅。中央稅是指由中央政府征收和管理使用或由地方政府征收後全部劃解中央政府所有並支配使用的壹類稅。如我國現行的關稅和消費稅等。這類稅壹般收入較大,征收範圍廣泛。

2、地方稅。地方稅是指由地方政府征收和管理使用的壹類稅。如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屠宰稅和筵席稅等(嚴格來講,我國的地方稅只有屠宰稅和筵席稅)。這類稅壹般收入穩定,並與地方經濟利益關系密切。

3、中央與地方***享稅。中央與地方***享稅是指稅收的管理權和使用權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同擁有的壹類稅。如我國現行的增值稅和資源稅等。這類稅直接涉及到中央與地方的***同利益。

這種分類方法是實行分稅制財政體制的基礎。

征收形態

1、實物稅。實物稅是指納稅人以各種實物充當稅款繳納的壹類稅。如農業稅。

2、貨幣稅。貨幣稅是指納稅人以貨幣形式繳納的壹類稅。在現代社會裏,幾乎所有的稅種都是貨幣稅。

管轄的對象

1、國內稅收。是對本國經濟單位和公民個人征收的各稅。

2、涉外稅收。是具有。

稅率的形式

1、比例稅。即對同壹課稅對象,不論數額多少,均按同壹比例征稅的稅種。

2、累進稅。是隨著課稅對象數額的增加而逐級提高稅率的稅種。包括全額累進稅率、超額累進稅率、超率累進稅率。

3、定額稅。是對每壹單位的課稅對象按固定稅額征稅的稅種。

其他歸類方法

壹、按課稅目的為標準分類

1、財政稅。凡側重於以取得財政收入為目的而課征的稅,為財政稅。

2、調控稅。凡側重於以實現經濟和社會政策、加強宏觀調控為目的而課征的稅,為調控稅。這種分類體現了稅收的主要職能。

二、按稅收的側重點或著眼點為標準分類

1、對人稅。凡主要著眼於人身因素而課征的稅為對人稅。早期的對人稅壹般按人口或按戶征收,如人頭稅、人丁稅、戶捐等。在現代國家,由於人已成為稅收主體而非客體,因而人頭稅等多被廢除。

2、對物稅。凡著眼於物的因素而課征的稅為對物稅,如對商品、財產的征稅。這是西方國家對稅收的最早分類。

三、按稅收負擔能否轉嫁為標準分類

1、直接稅。直接稅是指納稅人本身承擔稅負,不發生稅負轉嫁關系的壹類稅。如所得稅和財產稅等。

2、間接稅。間接稅是指納稅人本身不是負稅人,可將稅負轉嫁與他人的壹類稅。如流轉稅和資源稅等。

四、其他

1、以征收的延續時間為標準: 可以分為經常稅和臨時稅。

2、根據稅收是否具有特定用途為標準: 可分為壹般稅和目的稅。

3、根據稅制的總體設計類型 :可分為單壹稅和復合稅。

4、根據應納稅額的確定方法: 可分為定率稅和配賦稅。

5、根據征稅是否構成獨立稅種: 可分為正稅和附加稅。

稅法

稅法即稅收法律制度,是調整稅收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是國家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以憲法為依據,調整國家與社會成員在征納稅上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稅收秩序,保障國家利益和納稅人合法權益的壹種法律規範,是國家稅務機關及壹切納稅單位和個人依法征稅的行為規則。

按各稅法的立法目的、征稅對象、權益劃分、適用範圍、職能作用的不同,可作不同的分類。壹般采用按照稅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將稅法分為稅收實體法和稅收程序法兩大類。

稅收法律關系體現為國家征稅與納稅人的利益分配關系。在總體上稅收法律關系與其他法律關系壹樣也是由主體、客體和內容三方面構成。

稅法構成要素是稅收課征制度構成的基本因素,具體體現在國家制定的各種基本法中。主要包括納稅人、課稅對象、稅目、稅率、減稅免稅、納稅環節、納稅期限、違章處理等。其中納稅人、課稅對象、稅率三項是壹種稅收課征制度或壹種稅收基本構成的基本因素。

稅法具有多樣性、規範性、統壹性、技術性、經濟性的特征。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納稅人必須在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稅務機關憑借國家政權賦予的權力,以國家政權的名義,向納稅人征收稅款。如果納稅人偷稅、欠稅、騙稅、抗稅,稅務機關就要追繳稅款、滯納金,依法處以罰款,觸犯刑法的還要由司法機關予以刑事處罰。

偷稅,是納稅人有意違反稅法規定,用欺騙、隱瞞等方式(如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和記賬憑證,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等),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

欠稅,是納稅人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沒有按時納稅而拖欠稅款的行為。

騙稅,是納稅人或人員以假報出口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行為。在我國,出口退稅是對納稅人出口的貨物退還或免征在國內各生產和流通環節已納或應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出口退稅是國際慣例。

抗稅,是納稅人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聚眾鬧事,威脅、圍攻稅務機關和毆打稅務幹部,拒不繳納稅款的,就屬於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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