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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減免管理辦法的第四章 減免稅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壹條 稅務機關應當結合稅收風險管理,將享受減免稅的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情況納入風險管理,加強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壹)納稅人是否符合減免稅的資格條件,是否以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等手段騙取減免稅;

(二)納稅人享受核準類減免稅的條件發生變化時,是否根據變化情況經稅務機關重新審查後辦理減免稅;

(三)納稅人是否存在編造虛假計稅依據騙取減免稅的行為;

(四)減免稅稅款有規定用途的,納稅人是否按照規定用途使用減免稅款;

(五)減免稅有規定減免期限的,是否到期停止享受稅收減免;

(六)是否存在納稅人應經而未經稅務機關批準自行享受減免稅的情況;

(七)已享受減免稅是否按時申報。

第二十二條 納稅人享受核準類或備案類減免稅的,對符合政策規定條件的材料有留存備查的義務。納稅人在稅務機關後續管理中不能提供相關印證材料的,不得繼續享受稅收減免,追繳已享受的減免稅款,並依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稅務機關在納稅人首次減免稅備案或者變更減免稅備案後,應及時開展後續管理工作,對納稅人減免稅政策適用的準確性進行審核。對政策適用錯誤的告知納稅人變更備案,對不應當享受減免稅的,追繳已享受的減免稅款,並依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稅務機關應當將減免稅核準和備案工作納入崗位責任制考核體系中,建立稅收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

(壹)建立健全減免稅跟蹤反饋制度。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定期對減免稅核準和備案工作情況進行跟蹤與反饋,適時完善減免稅工作機制;

(二)建立減免稅案卷評查制度。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各類減免稅資料案卷,妥善保管各類案卷資料,上級稅務機關應定期對案卷資料進行評查;

(三)建立層級監督制度。上級稅務機關應建立經常性的監督制度,加強對下級稅務機關減免稅管理工作的監督,包括是否按本辦法規定的權限、條件、時限等實施減免稅核準和備案工作。

第二十四條 稅務機關需要對納稅人提交的減免稅材料內容進行實地核實的,應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實地核查,並將核查情況記錄在案。上級稅務機關對減免稅實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時長的,可委托企業所在地的區縣稅務機關具體組織實施。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批準或者核實錯誤,造成企業未繳或少繳稅款,依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稅務機關越權減免稅的,除依照稅收征管法規定撤銷其擅自作出的決定外,補征應征未征稅款,並由上級機關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稅務機關應對享受減免稅企業的實際經營情況進行事後監督檢查。檢查中,發現有關專業技術或經濟鑒證部門認定失誤的,應及時與有關認定部門協調溝通,提請糾正後,及時取消有關納稅人的優惠資格,督促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有關部門非法提供證明,導致未繳、少繳稅款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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