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關於調整有關事項的公告》。
1.申請人應向主管其所得稅的縣稅務局(以下簡稱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納稅居民證。中國居民企業的境內外分支機構由其在中國的總機構向總機構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合夥企業應當以中國居民合夥人為申請人,向中國居民合夥人的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申請核發《稅收居民證》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壹)《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申請表》(見附件2);
(二)與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收入相關的合同、協議、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相關支付憑證等證明材料;
(3)申請人為個人且在中國有住所的,提供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等原因在中國有經常居所的證明材料,包括申請人身份信息、住所說明等材料;
(4)申請人為個人且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且壹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1.83日的,申請人應當提供在中國境內實際居住時間的證明,包括出入境信息等材料;
(五)境內外分行通過總行申請時,還應提供總行的註冊信息;
(六)合夥企業的中國居民合夥人作為申請人提出申請時,還應當提供合夥企業的登記信息。
上述資料應當以中文提交,相關資料原件為外文的,還應當提供中文譯本。申請人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上述資料復印件時,應在復印件上加蓋申請人印章或簽名,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原件後留存復印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壹條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日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既無住所又無居所,或者壹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183日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