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強制執行措施包括哪些
1、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3、加收滯納金和加處罰款。
稅收強制措施的適用對象
(壹)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這裏有兩種情況:壹是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二是在稅務機關依法進行檢查時,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並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的跡象的。
2、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扣繳義務人。
(二)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所擔保稅款的納稅擔保人。
(三)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履行的當事人。《稅收征管法》既有針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處罰款,也有對其他單位和個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處罰規定。因此,上述當事人的範圍是非常廣泛的,而不僅限於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的實施範圍
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的實施範圍包括應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
新《稅收征管法》明確稅務機關對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都可以實施強制執行措施,但執行的程序和時限有所不同。與稅收保全措施不同的是,強制執行措施無論在征收管理階段還是在檢查階段實施,都是對已超過納稅期的稅款進行追繳,因此,都是稅款與滯納金壹同執行。而對罰款的強制追繳必須等復議申請期和起訴期滿後才能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