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納稅人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內資房地產行業以預計利潤計算出的應納稅所得額,就是當期實際應納稅所得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規定:開發企業開發、建造的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築物、附著物、配套設施等開發產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預售方式銷售的,其預售收入先按預計計稅毛利率分季(或月)計算出當期毛利額,扣除相關的期間費用、營業稅金及附加後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待開發產品結算計稅成本後再行調整。開發產品完工後,開發企業應根據收入的性質和銷售方式,按照收入確認的原則,合理地將預售收入確認為實際銷售收入,同時按規定結轉其對應的計稅成本,計算出該項開發產品實際銷售收入的毛利額。該項開發產品實際銷售收入毛利額與其預售收入毛利額之間的差額,計入完工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可見,預計利潤是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中的。而且,如果存在預計利潤與實際利潤差額的情況,也不在預計利潤期間調整,而是在產品完工後的所在期調整,並將差額作為調整期的應納稅所得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6〕56號)規定,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政策,對新申報表中涉及的有關項目計算口徑明確如下: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的計算基數為申報表主表第16行“納稅調整後所得”。從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邏輯關系分析,此“納稅調整後所得”也是包含了房地產預收款預計利潤在內的。按照申報比表關系:納稅調整後所得=收入總額合計-扣除項目合計+納稅調整增加額-納稅調整減少額。“納稅調整增加額”來源於《納稅調整增加項目明細表》,該表第36行“本期預售收入的預計利潤”填表說明為:填報從事房地產業務的納稅人本期取得的預售收入,按照稅收規定的預售收入利潤率計算的預計利潤。“納稅調整減少額”來源於《納稅調整減少項目明細表》,該表第16行“本期已轉銷售收入的預售收入的預計利潤”填表說明為:填報從事房地產業務的納稅人本期將預售收入轉為銷售收入,其結轉的預售收入已按稅收規定的預征率計算的預計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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