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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同銷售的稅收規定

關於視同銷售業務,目前還沒有明確的解釋。在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中,經常會發生這樣的事情:將企業生產或者購買的商品用於在建工程、職工福利、職工獎勵、捐贈、利潤分配、債務償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等。壹方面減少了企業的貨品,另壹方面這些事項也不是典型的銷售行為。此類事項如何處理爭議較多,故暫稱“視同銷售”。筆者認為,所謂視同銷售,是指作為企業本身,並不是銷售,而是根據稅法的規定,納稅應作為正常銷售計算,而視同銷售是稅法概念,不是會計概念。

各稅種中關於視同銷售的規定並不完全壹致,稅收中的視同銷售分為流轉稅和所得稅,不能相互適用。比如增值稅法律法規規定的視同銷售的行為,不壹定非要視同銷售繳納所得稅。是否需要繳納所得稅,要看所得稅法律法規是否認定為銷售。本文僅對同壹銷售業務的增值稅和所得稅的處理進行分析。其他流轉稅類似於增值稅。

壹、關於視同銷售的稅收規定

由於很難把握各稅種之間視同銷售的差異和非相互適用性,因此在實踐中解讀稅收法律法規就顯得尤為重要,現總結如下。

(壹)關於視同銷售增值稅的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二)代銷商品;(三)有兩個以上機構且統壹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壹個機構轉移到其他機構銷售,但相關機構位於同壹縣(市)的除外;(4)將自產或委托銷售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指提供非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在建固定資產等。);(五)將生產、加工或者采購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經營者;(六)將委托生產、加工或者采購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七)將自產、委托商品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八)將生產、加工或者購買的貨物無償給予他人。

(2)視同銷售所得稅的有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貨物、財產和勞務進行捐贈、償還債務、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的,視同銷售貨物、轉移財產或者提供勞務,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新企業所得稅法采用企業所得稅的模式,從而縮小了視同銷售的範圍,統壹法人單位內部的貨物轉移,如在建工程、管理部門、分公司等。,不再作為銷售處理。

(3)理解視同銷售的含義

以貨物為例,從上述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看出,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視同銷售在範圍和內涵上是不同的。產生這種差異的根本原因在於,增值稅被視為銷售行為,既強調了商品的使用又考慮了商品的來源;所得稅視為銷售行為,只強調商品的用途,與商品來源無關。

在稅務(無論哪種稅)中對視同銷售的行為進行會計處理時,也有壹些概念需要澄清。在企業會計準則中,不存在視銷售為同壹的問題,只存在是否確認為收入的問題。如上所述,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規中,視同銷售在會計處理時基本上需要確認收入。這樣看來,所得稅法律法規中的幾項視同銷售需要繳納所得稅,在會計核算中增加當期利潤,似乎是壹致的,所以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不需要強調視同銷售。既然強調了,說明所得稅法中的視同銷售是指這種貨物轉讓行為(以貨物為例),不是所得稅法中認定的壹般意義上的收入,而是行為上的差異。

從上面的簡單分析可以看出,同壹個詞在不同的稅種中會有不同的規定。對於會計實務來說,由於條文總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的,企業會計人員只需要明確在現有會計準則和稅收法規下的此類業務處理即可。經過不斷積累,針對貨物轉讓這壹特殊業務類型,筆者對其增值稅、所得稅的賬務處理和稅務處理進行了分析和整理,以供參考。

二、視同銷售業務的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分析

(1)將貨物用於在建工程、無形資產開發、分支機構(非生產性機構)等。

企業將貨物用於在建工程、管理部門、無形資產開發和分支機構(分生產機構)的,不再視同銷售,按照《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應根據貨物是自產還是委托加工回收,還是外購,分別轉出銷項稅和進項稅。

1.企業將自產和委托加工回收的商品用於在建工程的處理。

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應根據貨物的公允價值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並按貨物成本結轉。

借:在建工程(或管理費用、開發費用等。)

貸款: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2.企業將外購商品用於在建工程等的處理。

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應當將已抵扣的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進行轉移,按照貨物成本結轉。

借:在建工程(或管理費用、開發費用等。)

貸款: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進項稅)

(二)將貨物用於對外捐贈

企業將貨物用於對外捐贈的,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的規定作為銷售額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捐贈給國外的貨物,無論是自產還是委托加工回收或者外購的貨物,都作為銷售額在增值稅中作為銷項稅額處理;在會計處理上,根據收入準則,收入的確認需要同時滿足五個條件。企業捐贈的商品不符合確認收入的條件,因此在會計上不作為收入處理。以下是壹個案例研究。

例:某家具公司向希望工程贈送500套自己的產品(書桌),每套市場價65438000元,產品成本80元。會計處理是:

借方:營業外支出4.85萬。

信用:庫存商品40000件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8500。

可以看出,國外捐贈的商品:

1.會計中的成本轉移。

2.對於增值稅,銷項稅按銷售額計算。

3.企業所得稅年終匯算清繳時,進行納稅調整,視同銷售收入5萬元,銷售成本4萬元。

另壹方面,由於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的65,438+02%,允許扣除。會計上計入“營業外支出”科目的捐贈支出為48500元,視是否超過年度利潤總額的12%。如果沒有超過,可以稅前扣除。此時會計和稅務處理壹致,不需要進行稅務調整;如果超過,超出部分不能稅前扣除,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3)將貨物用於員工福利或個人消費。

企業將貨物用於職工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的規定作為銷售額繳納企業所得稅;在會計處理上,符合收入確認條件的,確認為營業收入;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企業貨物用於職工福利或個人消費的,應視貨物是自產還是委托加工回收,還是外購,分別轉出銷項稅和進項稅。

1.企業將自產和委托加工回收的商品用於職工福利待遇等。

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應根據貨物的公允價值確認收入,並計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

借方:應付職工。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同時,結轉成本:

借方:主營業務成本

貸款:庫存商品

2.企業將外購商品用於職工福利待遇等。

會計和所得稅處理同上,即按公允價值確認收入,按銷售額繳納所得稅。但是,在增值稅中,由於貨物沒有增值,因此應轉出已扣除的采購貨物進項稅。

借方:應付職工。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進項稅)

同時,結轉成本:

借方:主營業務成本

貸款:庫存商品

(四)用貨物進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和對外投資。

所得稅法規定,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時,將分為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兩項業務,按照銷售公允價值進行處理,並按照規定計算資產轉讓的利得或損失。因此,在所得稅的處理上,對外貨物投資等同於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會計上,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屬於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根據會計準則,交換具有商業實質且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在會計上確認損益,與企業所得稅處理壹致;如果交換不具有商業實質,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則會計上不確認損益,與稅務處理不同,需要進行稅務調整。

在增值稅方面,無論貨物是自產(或委托加工回收)還是外購,均應按對外投資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貨物的公允價值計算銷項稅額。

例:A企業將自己生產的產品對外投資,市價1,000,000元,成本價600,000元。

1.如果交換具有商業實質且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則會計處理為:

借:長期股權投資1170000。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1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000

同時:

借方:主營業務成本60萬元。

信用:庫存60萬件商品

這與所得稅處理壹致,不需要納稅調整。

2.如果交換沒有商業實質,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會計處理為:

借:長期股權投資77萬。

信用:庫存60萬件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000

這種情況不同於稅務處理,需要進行納稅調整。列入視同銷售收入項目的,視同銷售收入65,438+0,000,000元,列入視同銷售成本項目的,視同銷售成本600,000元。

(五)將貨物用於償還債務和利潤分配等。

企業將貨物用於償還債務和利潤分配時,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的規定,作為銷售額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用於償還債務和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貨物,無論是自產或委托加工回收的,還是外購的,都作為銷售在增值稅中作為銷項稅額處理;在會計處理上也需要確認收入。

借:應付賬款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同時,結轉成本:

借方:主營業務成本

貸款:庫存商品

因此,這種情況不需要在所得稅中進行納稅調整。

第三,總結和歸納

(壹)增值稅作為銷售誘導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可以概括為:

1.商品(有形動產)用於在建工程、無形資產開發、職工福利、個人消費等非生產性用途時。,應該考慮貨物的來源。如果是外購貨物,不能抵扣進項稅,需要轉進項稅;貨物為自產或委托加工回收的,視為銷售行為。

2.將貨物用於投資、償還債務、捐贈、利潤分配、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包括總機構將貨物轉移給分支機構銷售,不論貨物來源如何,均視同銷售增值稅。

判斷是視為銷售行為還是進項稅不可抵扣行為,要看該行為是否具有增值性質。如果采購的貨物用於在建工程、職工福利等。,沒有增值額,所以不需要計算繳納增值稅,屬於進項稅不可抵扣行為;委托加工生產或回收的貨物用於在建工程、職工福利等。,由於委托加工生產或回收的貨物具有加工後增值的特點,應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出於保證增值稅稅源的目的,將貨物用於投資、償還債務、捐贈、利潤分配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無論出於何種原因,最終都不在企業範圍之內。考慮到稅收監管的難度,無論貨物是否產生增值額,都視為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二)將企業所得稅歸納為銷售額

企業所得稅法確立了企業所得稅制度,同壹企業法人內部的貨物轉移,如用於在建工程、管理部門、分支機構等。,不再視為銷售行為,也不需要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否則視為銷售行為,視同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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