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行稅收實名制管理的過程中,稅務機關要收集征稅人的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手機號碼、人像信息等。
身份證件是指有效期內的居民身份證、臨時居民身份證、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兵身份證、中國人民武裝警察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臺灣居民護照大陸通行證、外國公民護照等身份證件原件。
納稅人可以通過以下兩種方式收集身份信息:
(1)登錄電子稅務局官網。
(2)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
稅務官員提供的信息
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采集身份信息時,應當提供以下信息:
(壹)納稅人是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證明原件;
(2)納稅人為財務負責人、納稅人或其他被授權人員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明原件和被授權方稅務委托書原件;
(3)納稅人為稅務代理人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明原件和稅務代理合同(協議)原件。
註意事項:
1.稅務人員在國稅機關辦理稅務事宜時,應攜帶身份證件。
2.納稅人在辦理發票業務時還必須采集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所有人)的身份信息,如發票種類的核定和調整、發票的領用、發票的開具等。
3.過渡期內(2016 12 31之前),納稅人仍可辦理涉稅事宜。過渡期結束後,納稅人需按照本公告要求采集身份信息後,方可辦理涉稅事宜。
4.國稅機關采集、核實納稅人身份信息時,納稅人應當提供有效證件和真實身份信息,並予以配合。
5.納稅人發生變更或者納稅人手機號碼等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手續。如果授權或代理行為到期或終止,納稅人應及時辦理稅務人員的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