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6日,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稅收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以下簡稱《處分規定》),自8月1日起施行。《處分規定》的出臺,對於進壹步完善稅收違法違紀行為責任追究制度,確保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保障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環境,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具有重要意義。
稅收是國家籌集財政收入和調節經濟、調節分配的重要手段。近年來,我國稅收工作取得顯著成就,為服務科學發展、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做出了積極貢獻。隨著形勢的發展,稅收工作面臨更加繁重的任務,有必要制定壹部專門的規範稅收違法違紀行為處分工作的規章,進壹步嚴肅稅收紀律,及時有效地查處稅收違法違紀行為。
《處分規定》緊貼稅收工作實際,規定了15類37種稅收違法違紀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同時,為加強監察機關與稅務機關在查處稅收違法違紀案件中的協作配合,建立了稅收違法違紀案件移送制度,以有效整合力量,更好地維護稅收工作秩序。
三部門要求,各級監察機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稅務機關要充分認識學習貫徹《處分規定》的重要意義;要認真履行職責,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確保《處分規定》的貫徹執行;要加強協調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同做好稅收違法違紀案件的查處工作;要認真研究和查找工作中存在的漏洞,督促有關部門建章立制,改進管理,從根本上防範和減少稅收違法違紀行為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