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設備租賃費)限定稅率及其實施
稅收協定中的股息、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設備租賃費)通常通過設定有限稅率來限制東道國的稅權。
稅收協定的文本通常不會規定如何實施這些限制性稅率。東道國將根據國內法的有關規定執行這些措施。有的國家“先征後返”,有的國家在納稅人自行申報時直接適用限制稅率。近年來,國家稅務總局在談及簽訂新的稅收協定或修改舊的稅收協定時,通常會盡量在議定書中明確“直接適用限制稅率,而不是先征後退”,從而減少“走出去”企業的資金占用,降低納稅成本。
案例:2014,某“走出去”企業向國家稅務總局反映,其從H國子公司租賃設備時,H國按其國內稅率征稅,未執行中國與H國稅收協定特許權使用費條款規定的限制稅率,經國家稅務總局與H國稅務機關協商,後者同意執行稅收協定限制稅率,但根據國內法采取“先征後退”的方式。國家稅務總局進壹步提出,此類收入直接適用限制稅率,雙方最終達成壹致。此案涉及2000萬美元的稅收和數千萬美元的資金占用。
2.技術服務費條款
中國簽署的少數稅收協定中有技術服務費條款。根據我國與某國的稅收協定,技術服務費是指締約國壹方居民在對方提供管理、技術或咨詢服務所獲得的報酬。
案例:2010中國某企業與X國某公司簽訂維修合同,為中國某公司維修貨船,X國稅務局將維修費確認為技術服務費,X國某公司代扣所得稅。我們認為貨船維修不屬於稅收協定中技術服務費的範圍,向X國提出相互協商。在雙方協商過程中,X稅務局同意我們的意見,並告知其國內退稅程序。
3.常設機構的組成
如果沒有稅收協定,根據各國國內法,壹般來說,在所在國從事建築、安裝等活動或者提供勞務,應當按照所在國國內法征稅。稅收協定提高了東道國的個稅起征點,規定上述活動只有持續壹定時間才構成在東道國的常設機構,並有義務就其在東道國的所得納稅。
案例:我國某企業為C國某公司安裝設備,整個工程歷時7個多月,其中包括因天氣等原因暫停的時間。C國稅務局認定中國公司在C國構成常設機構,對其利潤征稅。根據中國與C國的稅收協定,建築安裝工程構成常設機構的門檻為十二個月。因此,根據稅收協定,該企業在C國不構成常設機構。在此基礎上,我們提出與對方相互協商,對方最終同意退稅。
4.非歧視性待遇
根據稅收協定的規定,中國企業或其常設機構在稅收協定另壹方國家的稅收負擔應與該國同等情況的居民企業相同,不應受到歧視。如果中國企業或其常設機構在締約另壹方的稅率較高或條件較為苛刻,可向稅務機關申請相互協商,由國家稅務總局與對方稅務機關協商解決。需要註意的是,給予居民的個人扣除或減免稅等優惠待遇不屬於該條款的範圍。
個人納稅人可以享受的稅收協定待遇
個人還可以享受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和稅收協定中其他規定的好處。同時,我國簽署的所有稅收協定都規定了僅針對個人的相關條款。
1,就業收入
中國境內個人在簽訂稅收協定的對方國家從事就業活動取得的所得,同時滿足三個條件的,可以在就業活動發生國(即原產國)免稅。這三個條件是:在被雇傭勞務發生國連續或累計停留時間不超過183天;報酬不是由作為原籍國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雇主支付的;該報酬不由雇主在原產國的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承擔。
2.教師和研究人員
為了引進先進文化和人才,促進兩國在壹些稅收協定談判初期的教育、科學和文化交流,中國在稅收協定中加入了教師和研究人員特別條款,規定東道國在壹定期限內(通常為2年或3年)給予符合壹定條件的教師和研究人員免稅待遇。
3.學生
目前出國留學的學生越來越多,我國簽訂的稅收協定中的學生條款為留學生提供了壹些保護,即免稅待遇。通常這種免稅有三個條件(以中國與A國的協議為例):
(1)中國學生在去A國之前應該是中國的稅收居民;
(2)中國學生的免稅收入應來自A國以外;
(3)中國學生的免稅收入應僅用於維持其生活、教育或培訓的目的。
近年來中國非居民納稅人的稅收協定待遇
近年來中國非居民納稅人的稅收協定待遇
2013全年,稅務系統受理稅收協定待遇申請約5000件,享受備案稅收協定待遇約3500件,減免稅款超過6543.8+03億元。其中,香港、韓國、新加坡、愛爾蘭和奧地利位列稅收協定執行情況的前五位。2014年,全國各級稅務機關* * *受理稅收協定備案申請4694件,稅收協定待遇申請4933件,減免稅金額1,3885438+0億元。其中內地與香港的稅收安排規模最大,減免稅達到81.61億元,占全部稅收協定的58.8%。
非居民納稅人在中國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程序。
我國目前對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程序性規定是《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124號)。文件規定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中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和財產性收入條款的約定待遇,需要行政審批;非居民只需辦理備案手續,即可享受稅收協定及協定其他條款的待遇。
為進壹步轉變政府職能,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同時提高納稅服務水平,方便稅收征管,稅務總局將簡化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手續,縮短辦理時間,降低資料要求,使符合條件的非居民納稅人更加方便、順暢地享受稅收協定待遇。
切題
1.納稅人如何享受協議股息、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的優惠稅率?
中國居民企業或者個人從其他國家取得股息、利息或者特許權使用費,符合受益所有人身份條件的,可以享受稅收協定規定的優惠稅率。關於受益所有人的確定,我國已分別發布了(國稅函[2009]60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30號),可供企業參考。
2.特許權條款適用於B國公司的案例
根據稅收協定的規定,特許權使用費是指使用或有權使用某項版權、專利、專有技術等所支付的款項。
2010年,乙公司向我國某公司提供精密鍛壓機維修服務,我國對其服務收入按10%的稅率征收所得稅。B國稅務局就此案向國家稅務總局提出了相互協商。對方認為其公司提供的服務不屬於特許權使用費的範圍,因此服務所得不應在中國征稅。經調查,我們雙方意見壹致,同意退稅。
3.a國公司常設機構利潤歸屬案。
根據營業利潤條款的規定,如果締約國壹方企業通過常設機構在締約國另壹方開展業務,則應在締約國另壹方對該常設機構的應得利潤征稅。
A國某公司承包山東核電建設項目,在中國構成常設機構,按營業利潤條款納稅。由於公司在國內未設置標準賬簿,當地稅務局按照利潤率15%核定征收其收入。地稅局調查計算其利潤率後,提出將其利潤率提高到30%。2014,A國稅務局主動與我們進行相互協商。經過會談,雙方同意公司可以據實申報,但需要按照中國的會計制度設置賬簿,並提供如實申報的相關資料。
4.將就業收入條款適用於d國個人的案例。
稅收協定的從屬個人勞務條款規定,個人因受雇而取得的薪金、工資應僅在其居住國征稅;但是,在其他國家就業獲得的報酬也可以在其他國家(來源國)征稅。
D國居民在國內公司工作時被授予鎖定期為三年的限制性股票,然後在該公司中國子公司工作時,鎖定期結束,獲得限制性股票收入,並在中國就該收入全額納稅。D國主管稅務機關認為,在限制性股票鎖定期內,其壹半時間受雇於D國公司及其在中國的子公司,根據稅收協定的從屬個人勞務條款的規定,其獲得的限制性股票收入的壹半應在D國納稅,因此就本案提出雙方協商。經調查案情,查明所得性質,確認征稅權歸屬,同意丁方意見,同意退還其任職期間不屬於中國的所得。
5.稅收協定在不同省份執行不壹致怎麽辦?
不同省份或地區對同壹情況處理方式不壹致的,國家稅務總局將在了解具體情況後給出統壹意見,以保證稅收協定執行的壹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