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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協定為壹帶壹路“走出去”企業提供了哪些支持?

增值稅

政策規定

1.差別征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65 438+03]106號)附件2明確,試點納稅人中的壹般納稅人提供國際貨運代理服務,扣除支付給國際運輸企業的國際運輸費用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2.免稅。

★財稅[2013]106號文件附件3明確,試點納稅人2014 1至2018 12 31提供的離岸服務外包業務,以及試點納稅人提供的國際服務。

★財稅[2013]106號文件附件4明確,境內單位和個人提供的下列應稅服務,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以外,免征增值稅: (壹)境外工程、礦產資源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二)會議展覽場所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3)具有海外存儲位置的倉儲服務。(四)在境外使用標的物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五)為出口貨物提供的郵政服務和投遞服務。(六)境外提供的廣播電影電視節目(作品)的發行和播放服務。(七)符合本規定第壹條第(壹)項要求,但不符合第壹條第(二)項要求的國際運輸服務。(八)符合本規定第二條第壹款要求但不符合第二條第二款要求的港、澳、臺運輸服務。(9)向境外單位提供的下列應稅服務:1。技術轉讓服務、技術咨詢服務、合同能源管理服務、軟件服務、電路設計和測試服務、信息系統服務、業務流程管理服務、商標版權轉讓服務、知識產權服務、物流輔助服務(倉儲服務和收發服務除外)、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咨詢服務、廣播影視節目。但不包括:合同標的物在中國境內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國內貨物或不動產的認證服務、鑒定服務、咨詢服務。2.在海外投放廣告的廣告服務。

3.零稅率。

★財稅[2013]106號附件4明確,對境內單位和個人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境外單位提供的研發服務和設計服務、港澳臺提供的運輸服務實行增值稅零稅率。國內單位或個人提供旅途出租服務。租賃車輛用於國際運輸服務和港澳臺運輸服務的,出租人應按規定申請增值稅零稅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際水路運輸增值稅零稅率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4]50號)規定,增值稅零稅率政策適用於取得交通部門頒發的《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資格登記證》或者《國際客貨運輸水路運輸許可證》,通過水路運輸提供國際運輸服務的境內單位和個人。

★國務院《關於促進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的若幹意見》(國發[2065 438+04]10號)規定,納入增值稅征收範圍的文化服務出口實行增值稅零稅率或免稅。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和進壹步支持文化企業發展的兩個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4]15號)規定,對國家鼓勵的文化產品出口實行增值稅零稅率或免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電信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65 438+04]43號)明確,境內單位和個人向境外單位提供電信服務,免征增值稅。

技巧

試點納稅人從總價和價外費用中扣除價款時,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離岸服務外包是指試點納稅人或其直接分包的企業根據與境外單位簽訂的委托合同(離岸服務外包服務明細附後),在境外提供的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或技術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

境內單位和個人提供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實行增值稅免稅方法。適用增值稅壹般計稅方法的,生產企業實行免抵退稅方法,外貿企業購買的R&D服務和設計服務出口實行免抵退稅方法。外貿企業自行開發的R&D服務和設計服務出口視同生產企業及其出口貨物。

退(免)稅按照《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04年第1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退(免)稅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9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營業稅

政策規定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境內保險機構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產品,免征營業稅。

★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幹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31號)規定,文化企業境外演出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交易若幹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第三條規定,境內單位或個人在境外提供建築、文化、體育(廣播除外)服務,暫免征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際電信業務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2010]300號)第壹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境外電信網絡資源(包括境外電路、海底電纜、衛星轉發器等)取得的所得,)其中屬於不動產的不屬於營業稅的範圍,不征收營業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深圳前海國際航運保險業務免征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15號)規定,自2011+0起,對在深圳註冊的保險公司免征營業稅。

★國務院《關於天津航運中心核心功能區建設規劃的批復》(國函[2011]51號)規定,註冊在東疆保稅港區的航運企業從事海上國際航運業務的收入,自2011年8月起免征營業稅。在天津註冊的保險企業經營國際航運保險業務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福建省平潭綜合實驗區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60號)規定,平潭註冊的保險企業為平潭註冊的企業提供國際航運保險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海員征免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2]54號)規定,境內單位提供的海員等勞務,免征營業稅。免征營業稅的其他服務還包括以境外為標的的建設項目監理;以對外勞務合作形式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發生在境外的人事管理服務。

★國務院《關於促進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的若幹意見》(國發[2065 438+04]10號)規定,對國家鼓勵的文化服務出口免征營業稅。

技巧

海員外派服務是指境內單位派出的屬於本單位員工的海員為境外單位或個人提供的船舶駕駛、船舶管理等服務。對外勞務合作是指境內單位與境外單位簽訂勞務合作合同,並根據合同組織、協助中國公民出國工作的活動。

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國家鼓勵的文化產品和服務的具體範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

出口退稅

政策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貨物和服務出口增值稅、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壹條第(二)項規定,對外承包工程視同出口業務,可以按規定申請退稅。

★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我國開展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政策試點的通知》(財稅[2014]62號)規定,融資租賃企業、融資租賃公司及其設立的項目子公司(以下簡稱融資租賃出租人)以租賃期限5年以上(含5年)的融資租賃方式出租給境外承租人,並在報關後實際離境。

技巧

財稅[2065 438+02]39號文件分為兩種情況,壹種是未抵扣出口進項稅的二手設備,壹種是已抵扣出口進項稅的二手設備。退稅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出口貨物和服務增值稅、消費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第24號)規定,企業應當在貨物申報出口後的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止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集全部相關憑證和電子信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貨物增值稅退(免)稅和消費稅退稅。逾期的,不得申報退(免)稅。

出口貨物退(免)稅按照《出口貨物和服務增值稅、消費稅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第24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和服務增值稅、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65448+0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出口退(免)稅申報方式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第6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和服務增值稅、消費稅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第6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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