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征管法》規範了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各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明確了不履行義務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壹、註冊管理
1.稅務登記。稅務登記是納稅人在開業前、歇業時和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變化時,向當地稅務機關書面登記其生產經營情況的制度。稅務登記是稅收征管的首要環節。所有有應稅所得、應稅財產或應稅行為的納稅人都應依法進行稅務登記。壹、稅務登記的要求和適用範圍1。商業登記。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後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資料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設立登記,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審核發放稅務登記證件。
2.變更登記。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納稅人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後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3.停止商業登記。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納稅人在營業執照核定的經營期限內需要停業或復業的。向稅務機關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核後,辦理停業或復業稅務登記。停業期間負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規定申報納稅。停業期滿後不能及時恢復生產經營的,應提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延期停業登記申請,否則稅務機關視為已恢復營業進行稅收管理。
4.取消註冊。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或者其他情形,需要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先向稅務機關申請註銷登記,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納稅人需要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證件、資料,結清應納稅款,多退(免)稅、滯納金,上交註銷發票、稅務登記證等稅務證件,經稅務機關核準後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手續。
5.登記檢查。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臨時到其他縣(市)從事生產、經營時,應當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查驗登記。
二、稅務登記證管理
1.定期更換制度。稅務機關實行稅務登記證定期換發制度,壹般3年1次。
2.年檢制度。稅務機關實行稅務登記證年檢制度,壹般1年1次。
3.國家和地方稅務局聯合辦理稅務登記制度。稅務機關積極推行國稅局、地稅局聯合稅務登記制度。
4.部門協調系統。《稅收征管法》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營業執照的登記核發情況,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號,並依法協助稅務機關查詢納稅人的開戶情況。
5.丟失替換系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稅務登記證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程序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發稅務登記證。
三。納稅人違法辦理,使用登記證的,納稅人的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未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賬戶中登記稅務登記證號,或者未按照規定在稅務登記證中登記納稅人賬號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根據情節給予罰款等行政處罰。
我國現行的稅收征管模式是“以納稅申報和優化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服務,重點稽查”。該模式以納稅人自覺申報納稅為基礎,通過稅務機關和中介機構的雙層服務,使所有納稅人自願申報;通過計算機對納稅申報的集約化處理和分析,找出未申報或停止申報的納稅人,同時篩選異常申報,監控納稅人按時申報;然後通過檢查,糾正和處罰不真實的納稅申報,引導納稅人如實申報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