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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罰款和滯納金有什麽區別?

滯納金主要是未在規定的期限內依法納稅所產生的金額,而罰款是犯罪分子向國家繳納規定金額的壹種處罰方式。兩者的主體明顯不同,可以根據各自的解讀來區分。稅務罰款和滯納金有什麽區別?稅收滯納金與稅務行政處罰的區別在於,按照欠繳稅款加收稅收滯納金是壹種執行處罰,與稅務行政處罰的區別在於,它是1。從目的上看,稅務行政處罰的目的是為了懲罰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等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而增設稅收滯納金的目的是為了督促不履行納稅義務的人迅速履行納稅義務,其前提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等當事人履行了自己所界定的納稅義務。2.從法律性質上來說,征收個稅滯納金並不違法,但這是防止違法行為的壹種預防性措施。對未在法定期限內繳納稅款的納稅人,應加收壹天的滯納金直至繳納稅款,防止其不規範履行納稅義務。另壹方面,稅務行政處罰是基於稅收違法者的違法行為,使違法者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比加稅滯納金範圍更廣,措施更嚴,不局限於金錢支付形式。3.在構成要件上,稅務行政處罰要求行為人具有主觀過錯,沒有主觀過錯的行為造成的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或者減輕處罰;附加稅是不同的。它不考慮行為人是否有過錯。只要客觀行為未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稅務機關就會征收稅款滯納金,以提醒和督促管理相對人履行義務。相關知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罰款、滯納金的最高限額是有限制的,即罰款、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過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在這裏,我們需要認識到,行政強制法中的這壹條款指的是“加收罰款”,不同於對壹般稅收違法行為處以罰款。“加罰款”是指稅務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基數為罰款數額。《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外,從繳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5%的滯納金。需要澄清的是,這裏的“滯納金”與《行政強制法》第45條提到的“滯納金”的內涵不符。在某些情況下,稅法對滯納金的規定不屬於行政強制法中的行政強制措施。比如不按時申報的滯納金,就是納稅人對占用國家稅收造成損失的補償。在這種情況下,稅收滯納金的性質不是執行罰金,而是稅收孳息。稅務機關作出查補稅款決定後,當事人未繳納相關稅款和滯納金的,稅務機關為了督促其盡快履行繳納義務,會在原稅款和滯納金的基礎上加收滯納金,這就是行政強制法規規定的“加收滯納金”的內涵, 並且《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關於增設滯納金上限的規定也將適用。 可見,稅收罰款和滯納金在本質上是有明顯區別的。壹種是稅務行政處罰,壹般不低於50元以內,壹種是僅因納稅人未履行納稅義務而收取的滯納金,壹般按稅額的千分之五收取。而且兩者在收藏目的上也有很大的不同。壹種是主觀上存在明顯的過錯行為,另壹種只是客觀上督促私人個人履行納稅義務的哪壹個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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