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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執法

法律主觀性:

壹、什麽是稅收強制稅收強制是壹個與行政強制密切相關的行政法概念。“行政強制,可簡稱行政強制或行政強制,是指相對人負有法定義務而拒絕履行,行政機關依法采取強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義務或他人代為履行義務,以達到相同目的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強制是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履行行政義務為前提的。壹般情況下,這種不履行也壹定是故意的。行政強制的目的是強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履行行政義務。因此,強制執行應限於行政義務,不應超出當事人承擔的行政義務的範圍。稅收強制是行政強制的壹種,具有強制性、執行性和行政性。《稅收征收管理法》將強制執行分為稅收強制執行和行政處罰強制執行,規定了不同的強制執行主體:稅收強制執行的強制執行主體只能是稅務機關,不能是人民法院,稅收罰款的強制執行主體根據法律規定可以是稅務機關,也可以是人民法院。《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第五十五條規定了稅款和滯納金的強制征稅措施。二。稅收罰款執行的法律依據為確保國家稅收罰款及時足額入庫,《行政處罰法》和《稅收征收管理法》均明確了罰款的執行,進壹步明確了稅務機關在執行中的主體地位,為稅務機關行使稅收罰款強制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據。(壹)《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不停止行政處罰的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壹條規定,當事人逾期72日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當事人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加收罰款數額3%的罰款;(二)依法拍賣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劃撥凍結的存款抵繳罰款的;(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二)《稅收征管法》相關規定《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不履行稅務機關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三)《稅務行政復議規則(試行)》相關規定第三十六條規定,申請人逾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或者不履行最終行政復議決定的,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改變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復議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三、稅務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執行要註意兩個問題(壹)區分稅收強制執行和稅收罰款強制執行在執行不同的稅款和滯納金時,只要納稅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或解繳,稅務機關就可以采取強制措施將稅款和滯納金收繳入庫。從時間上看,采取強制措施的條件是納稅人未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和滯納金,這是《稅收征管法》第四十條明確規定的。同時,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條第壹款也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必須先按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才能依法辦理。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此可見,納稅人申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征收稅款和滯納金是前提條件,即強制執行是在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之前。但對於行政處罰(即罰款),《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納稅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起訴又不自行履行的,稅務機關只能對罰款采取強制措施。也就是說,稅務機關只有在法定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限過後,納稅人未請求行政救濟和履行繳納義務,才能強制執行罰款。這與《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行政處罰的執行”的規定並不矛盾,因為《稅收征管法》第八十三條第三款關於稅務機關強制執行罰款的規定正是《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五條。根據特別法優於壹般法的原則,稅務機關不應適用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第三款關於罰款繳納期限的規定,而應嚴格遵循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條第三款關於稅收罰款執行的特別規定。《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壹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納稅人提起行政復議的申請期限為六十日。《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其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三個月。根據上述規定,申請復議或訴訟的期限較長,納稅人申請罰款行政救濟的期限最長為三個月。對稅收罰款,稅務機關只能在復議和訴訟申請期滿後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納稅人不采取行政救濟措施也不履行處罰決定。這個周期至少是三個月。如果稅務機關在三個月內對罰款采取強制措施,就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程序要求。(二)關於申請法院執行稅收罰款,《稅收征管法》賦予了稅務機關在稅收執法中的專屬地位,而稅收罰款的執行規定了稅務機關和人民法院均可申請執行。在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時,筆者認為稅務機關應考慮以下兩個方面:1。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不是向人民法院起訴,這壹點與國外不同。申請不是訴訟,不需要走訴訟程序。申請比訴訟效率高,符合行政管理的要求。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後,人民法院應在多長時間內給予答復?如果人民法院不同意強制執行,行政機關是否可以再次向上壹級法院申訴?上級法院要多久回復?如何計算執行成本等。,因為至今沒有統壹的規定,甚至經常發生沖突,這就需要稅務機關提前對相關問題進行判斷。2.應用的局限性。雖然《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了稅務機關可以強制執行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稅務處罰決定,但強制執行的時間並不明確,因此壹些稅務機關在執行過程中忽視了行政強制規定,影響了執行的效果。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超過法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自被執行人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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