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制度是指國家(政府)以法律或法規的形式確定的各種課稅方法的總稱。它屬於上層建築範疇,是政府稅務機關向納稅人征稅的法律依據,也是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法律規範。壹、稅收制度有哪些內容在社會,稅收制度的建立,壹般應遵循以下原則壹是兼顧與可能的原則。任何壹個國家在建立稅收制度時,首先要考慮的是保證它的政府支出需要。社會主義經濟的發展需要大量的資金,而稅收收入卻是有限的,它不能不受到壹定時期稅源的制約,這就要求對二者合理兼顧,以求得需要與可能之間的平衡。同時,社會主義國家和納稅人之間不存在根本利益的沖突;社會主義公有制使國民收入的創造和國收入的分配都有可能有計劃地進行,從而,為國家需要與稅源可能之間的平衡有計劃地進行,從而,為國家需要與稅源可能之間的平衡提供了條件。二是促進國民經濟發展的原則。稅收分配的對象來自社會再生產中創造的物質財富。只有生產規模不斷擴大,生產速度持續增長,稅源才會越來越充裕。相反,如果經濟不發展,生產不增長,稅源就會枯竭。所以,國家稅收制度包括稅種的建立、征稅對象的確定和稅率的設計等,只有著眼於經濟發展,才能壯大國家的物質基礎。三是公平稅負,區別對待的原則。公平稅負是指在商品經濟條件下,對同部分、同行業內部的不同生產者課以同等的稅收,做到公平稅負,借以強化價值規律的作用,促進競爭,鼓勵先進,鞭策落後,降低勞動耗費,提高經濟效益。區別對待則是指國家根據其經濟政策和社會政策,對不同地區、不同產業部門、不同產品在稅收上采取的某種差別待遇。壹般說來,凡是國家政策需要加以鼓勵或照顧的,稅收征管就應該輕壹些,凡是國家政策需要加以限制或特殊調節的,稅收征課就應該壹些。公平稅負與區別對待辯證統壹的關系。只講公平稅負,不講區別對待,也就無從體現政策;只講區別對待,不講公平稅,則違背了市場經濟條件下價值規律和競爭規律的要求。只有在公平稅負基礎上區別對待,才能更好促進經濟發展。四是簡化稅原則。國家稅收制度的建立,必須註意適當簡化稅制。如果把稅種搞得過於復雜,把稽征和繳納手續定得過於繁瑣,不僅會給納稅人帶來額外負擔,不利於經濟核算,而且也會使政府的征收費用增加,但是,稅制的簡化也要適當,要以不削弱稅收促進經濟發展,調節各方面經濟關系的經濟杠桿作用為前提,不能為簡化而簡化。否則,也將給經濟帶來不良後果。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