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滯納金問題:
1.不再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時繳納欠稅款和滯納金,可以依法先繳納欠稅款再繳納滯納金;
2.本條所稱欠稅,是指《欠稅公告辦法(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9號,第44號修訂)第三條、第十三條所確定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超過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或者超過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納稅期限而未繳納的稅款。
滯納金出現在很多領域,不同領域的繳納比例不壹樣,壹般是千分之五,千分之二等等。例如:
1,稅滯納金。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外,從繳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5%的滯納金;
2.社會撫養費滯納金。當事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社會撫養費的,從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未繳社會撫養費0.2%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滯納金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依法作出履行貨幣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處以罰款或者滯納金。應當告知當事人增加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標準。罰款或逾期罰款的數額不得超過義務交款的數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5%的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