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滯納金管理辦法》,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在以下情況下可以申請減免滯納金:
1、能積極補繳欠繳稅款,並主動提供其他單位和個人偷逃稅款線索,經查屬實,追繳稅款數額較大的;
2、在稅務機關實施稅務檢查中,積極配合檢查,及時足額繳納查補稅款且繳納滯納金確有困難的;
3、繳清全部欠繳稅款且繳納滯納金確有困難的;
4、主動補繳稅款的。符合條件的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應在繳納欠繳稅款後次日起3日內提出申請,並提供相應的財務資料。
稅收的征收管理:
1、稅收征收的法律依據:稅收征收必須依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規定進行;
2、稅收征收的原則:稅收征收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則;
3、稅收征收的程序:稅收征收包括申報納稅、稅款計算、稅款繳納、稅務檢查等環節;
4、稅收征收的方式:稅收征收方式包括自行申報、代扣代繳、稅務機關征收等;
5、稅收征收的監督:納稅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有權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綜上所述,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在積極補繳欠繳稅款的同時,提供其他單位和個人偷逃稅款線索,配合稅務檢查並繳納查補稅款,或者繳清全部欠繳稅款的情況下,可以申請減免稅收滯納金。申請人需在繳納欠繳稅款後的3日內提出申請,並提供相應的財務資料。
法律依據:
《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