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稅務機關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停止執行:
(壹)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決定停止執行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納稅人因與稅務機關發生納稅爭議,在繳納稅款和滯納金後,只能向稅務機關提交行政復議,不服稅務行政復議的,只能提交稅務行政訴訟。這是前提條件。所以納稅人並沒有繳稅,也沒有復議。納稅人提起稅務行政訴訟的範圍只能是稅務行政處罰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包括稅務機關征收行為有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因此,稅務機關有權在訴訟期間強制執行稅款和滯納金,如果稅款沒有繳納或復議。但罰款不得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