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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案件的協查可否由管理部門負責

稅務稽查案件協查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了規範稅務稽查案件的協查(以下簡稱協查)工作,提高協查質量和效率,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稅務稽查工作規程》(以下簡稱《規程》)及相關法律法規,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協查是指查辦稅務稽查案件的稽查局(以下簡稱委托方)將需異地調查取證的《稅務稽查案件協查要求》(以下簡稱《協查要求》)和相關涉稅資料發送給有管轄權的稽查局(以下簡稱受托方),受托方依法開展調查取證並按期回復結果的工作。

第三條? 協查工作遵循真實、合法、相關和效率的原則,遵循受托地就是案發地的宗旨。

第四條? 稽查局負責協查工作,涉及稽查局及其他部門的協查由稽查局牽頭辦理。

第五條? 稽查局及其工作人員應保證協查信息安全,在協查工作中嚴格遵守保密規定。

第六條? 國家稅務總局(以下簡稱總局)將逐步推進協查工作網絡化進程,提高協查軟件應用水平,將協查工作全面納入協查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協查系統)管理。

第二章委托協查管理

第七條? 委托方在稅務稽查案件檢查過程中,依據案情需要發起委托協查。

第八條? 委托方應根據本辦法規定,采取網絡協查、紙質協查和派人協查三種方式開展委托協查工作。

網絡協查是指通過協查系統傳遞協查信息和資料的協查方式,應配合寄送紙質資料。總局納入協查系統管理的發票和涉稅事項的協查,委托方應采取網絡協查方式開展委托協查工作,不得發送紙質協查。

紙質協查是指總局未納入協查系統管理的發票和涉稅事項的協查,通過郵寄方式傳遞協查信息和資料的協查方式。紙質協查采取同級發函的方式進行。同級稽查局之間的協查采取直接發函復函的方式進行,上級稽查局組織的協查,采取逐級發函復函的方式進行。

派人協查是指重大案件或有特殊要求的案件,由委托方必要時派人參與受托地稽查局調查取證的方式。

第九條? 委托協查的內容包括:《稅務稽查案件委托協查函》(以下簡稱《協查函》)、《協查要求》和涉稅資料。涉稅資料應完整、準確,應提供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或影印件並加蓋公章。

《協查要求》應依據案情需要,具有針對性,內容包括:委托方案件名稱、基本案情、已掌握的疑點或線索、初步查明的作案手法、聯系人和聯系方式;受托方應配合調查的內容、取證要求、回復期限、組卷及寄送要求等。

第十條? 已確定虛開增值稅扣稅憑證的案件,委托方須出具並寄送紙質《已證實虛開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及相關證據資料。《通知單》應按照受托方被查對象壹戶壹單,並在所附發票清單上逐頁加蓋公章。

第十壹條? 總局稽查局組織查辦或督辦的重大案件,或有特殊要求的案件協查,應由總局稽查局組織。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以下簡稱省級)稽查局組織查辦的案件,或有特殊要求的案件協查,應由省級稽查局組織。

除另有規定外,協查發票票面金額合計在1億元以上的,由總局稽查局組織協查;票面合計金額在5000萬元以上不滿1億元的,由省級稽查局組織協查;票面合計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不滿5000萬元的,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下簡稱市級)稽查局組織協查。

票面合計金額未達到上級組織協查標準的,經上級稽查局同意,委托方可提請上級組織協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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