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項稅不得抵扣的情況包括:
(1)壹般規定:1,非增值稅專用發票;2.偽造的;3.這些票不匹配;4、所有接頭時間不壹開;5、未按照規定時限辦理的;6、項目內容有誤;7、塗改、字跡不清;8.其他與國家稅務總局統壹印制的票樣不壹致的專用發票。
(2)“身份”不能是: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壹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無法提供準確納稅信息的;3、應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而未申請的。
(4)“抵扣憑證”不能為:1,增值稅抵扣憑證不符合法律法規;2.納稅人信息不完整;3.因暫停應稅服務、打折、錯開發票等原因,未按照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4.納稅人取得了虛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
(壹)用於簡單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所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類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納稅人的社交、娛樂消費屬於個人消費。
(二)外購商品的非正常損耗,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更換服務和運輸服務。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和產成品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含固定資產)、加工修理勞務和運輸勞務。
(四)不動產的非正常損失,以及該不動產所消耗的商品采購、設計服務和建築勞務。
(5)非正常損失的在建房地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勞務和施工勞務。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修的房地產,均為在建房地產項目。
(六)購買的客運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條第(四)項、第(五)項所稱貨物,是指構成不動產實體的材料和設備,包括建築裝飾材料和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燃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和智能建築設備及配套設施。
發票不能被扣除。
(1)票價不壹致不能抵扣。
國水法諾。192規定:“購買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支付貨物和勞務價款的對象。納稅人購買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支付對象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售單位和提供服務的單位壹致,才能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2)不得對* * *進行任何扣減
“右* * *”是指買方在發生“銷售退貨”的情況下,為了避免開具紅字發票的麻煩,由退貨企業開具銷售專用發票,就好像是購買後再銷售給原生產企業的行為。《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壹條規定,企業發生銷售退貨應開具紅字發票。如果不按規定開具紅字發票,* * *重的增值稅就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這樣就會重復征稅,增加稅負。
(3)三種發票在過渡期內不能抵扣。
1,營改增前采購,稅改後收到營改增前簽訂的材料采購合同,合同已履行,但建材在營改增後收到,用於營改增前未完工程,營改增後才支付給供應商,收到材料供應商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2.營改增前購買,稅改後繳納。營改增前采購的物資已用於營改增前已完成的建設項目,營改增後支付貨款,並收到供應商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3.過渡期內,非工程采購支付了營改增前采購的設備、勞保用品、辦公用品,但營改增後收到了供應商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雖然都是在營改增後領取的抵扣發票,但是只要合同履行或者領取的物資是營改增前的,這些過渡期的發票都是不能抵扣的!
(4)沒有銷售清單可以抵扣。
供應商開具的“壹批材料”和匯總運輸發票、辦公用品、勞保用品無銷售清單的發票不能抵扣。
《國稅法諾》第十二條。156規定壹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可以匯總開具專用發票。匯總開具專用發票的,應通過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服務清單,並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五)集體福利專用發票不得抵扣。
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以及發生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已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應當轉出。但是,購買機器、機械、運輸工具和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固定資產,除用於增值稅應稅項目外,還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準予扣除。
如果購買的商品用於企業職工福利,不能使用專用發票抵扣,如企業購買的飲水機、飲用水、微波爐等。
但如果同壹物品用於不同的用途,憑證就可能從不可抵扣變為可抵扣:比如報社買了壹臺電視機,安裝在職工宿舍或職工食堂,這是職工的壹項福利,但不能抵扣。但如果其購買的電視機用於采訪工作,專門用於體育新聞采訪部門,方便體育記者觀看球賽直播和撰寫新聞稿,則是用於其新聞產品的制作,可以扣除。
2014“交通運輸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改革後,以企業名義購買的進口豪車,只要企業用於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企業抵扣。
(六)非正常損耗物資的發票不得抵扣。
非正常損失的材料、運輸費用中包含的進項稅額,如工地盜竊的鋼材、水泥等,按財稅10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條確定。
第(二)項規定,購進貨物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運輸勞務的非正常損失,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
第(三)項規定,非正常損失的產品和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含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運輸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除。
(七)按2%征收的固定資產不能扣除。
2009年以前購進的固定資產銷售,按2%的簡易稅率征收,不能作為進項稅抵扣。主要是2009年以前,固定資產的增值稅發票不能抵扣,要按照發票總額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現在固定資產可以抵扣進項稅了。為減輕銷售企業稅負,增值稅可減按2%征收。
(八)已取得專用發票超過180天。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2009〕617號)第壹條規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取得2010+1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貨物運輸增值稅專用發票)和統壹機動車銷售發票,基於此規定,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超過法定認證期限180天,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九)下列三種情況的固定資產
納稅人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有下列三種情形之壹的,當月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不可抵扣進項稅=固定資產凈值×適用稅率
(壹)用於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購進貨物及相關應稅服務的非正常損失;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和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本辦法所稱固定資產凈額,是指納稅人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計算的折舊後的固定資產凈額。)
(十)四類投入不允許扣除。
1,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貨物取得的增值稅發票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
2.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作為小規模納稅人經營期間(壹般納稅人新業務申請受理和審批期間除外)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取得的增值稅發票,不得抵扣。
3.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除新開業經批準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的以外)在批準月份取得的增值稅發票,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4.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並取得普通發票(購買農產品除外)的,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十壹)下列三種情況不能扣除
1.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取得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部門有關規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進口專用海關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的,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
2.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與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交叉稽核比對未返回比對結果或比對不符時,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
3.實行“先比對後抵扣”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管理方式的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取得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審核比對的,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
雖然不能認證專用發票,納稅人識別號不匹配,發票代碼和號碼不匹配,但不允許抵扣進項稅。但買方可以要求賣方重新開具專用發票,重新認證後仍可在規定時間內申報抵扣。
(十二)五種減免稅不能抵扣。
1,購買免稅商品已取得增值稅抵扣憑證(從國有糧食企業購買免稅糧食除外),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
2.免征增值稅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以及後續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已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應當轉出。
3、納稅人在免稅期內購買免稅項目貨物或應稅勞務取得的增值稅抵扣憑證,不得抵扣。
4.免稅貨物再次征稅後,貨物免稅期內收到的增值稅抵扣憑證上註明的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
5.減征或免征的進口貨物增值稅和與周邊國家減征或免征的易貨貿易增值稅不得作為進口貨物的進項稅額抵扣。
(十三)作廢並停止抵扣增值稅專用發票。
1.如果取得無效的增值稅抵扣憑證,則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2.納稅人在停止抵扣進項稅額期間購進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在批準抵扣進項稅額時結轉抵扣。
3.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在停止抵扣進項稅額期間發生的全部進項稅額,包括停止抵扣期間取得的進項稅額和前期剩余稅額,在恢復抵扣進項稅額資格後不得抵扣。
(十四)未申請壹般納稅人認定的不能抵扣。
增值稅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且未辦理壹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按照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提供準確納稅信息的,應當按照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取得的進項稅額。
(15)退回的采購商品不能抵扣。
壹般納稅人因購進貨物的領用或折扣而收回的已繳納增值稅進項稅額,應當在購進貨物領用或折扣發生的當期抵扣進項稅額。
(十六)增值稅服務分工不明確。
壹般納稅人兼營免稅項目,不能劃分不可抵扣進項稅額的,應按以下公式計算不可抵扣進項稅額:
不能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不能抵扣的進項稅額合計×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當月銷售額和營業額合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