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提出申請,並且應當采用包括信函、數據電文等書面形式;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機關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申請人的姓名、身份證明和聯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名稱、文號或者便於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征描述;
(三)擬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徑。第十二條行政機關編制並公布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及時更新。
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排列體系、獲取方式,以及政府信息公開機關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和互聯網聯系方式。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摘要、生成日期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