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查納稅人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
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
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
經縣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憑全國統壹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稅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不得用於稅收以外的用途。
稅務機關查稅的基本程序是:
1、選案,根據案源信息篩選,決定是否立案;
2、立案;
3、檢查,結果制作《稅務稽查報告》,實施檢查之日起60日內完成,確需延長檢查時間的,應當經稽查局局長批準;
4、審理, 檢查完畢,檢查部門應當將《稅務稽查報告》、《稅務稽查工作底稿》及相關證據材料,在5個工作日內移交審理部門審理,並辦理交接手續。
綜上所述,稅務局查賬主要查收入、成本和費用、合同四個方面。合同方面:查詢雙方簽訂合同的具體內容,從企業實際經營範圍及需求出發,查看是否存在異常的交易情況;成本方面:主要是成本結轉與收入是否匹配,是否有多結轉的情況存在;收入方面:主要是查該入帳的是否全部入帳,特別是往來款項是否還存在該確認為收入而沒有入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五條
稅務機關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前納稅期的納稅情況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並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規定的批準權限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強制執行措施。
第五十六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第五十七條
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情況,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