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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制內的人退休時被要求簽承諾書合法嗎?

體制內的人退休時簽的承諾書,壹部分是有效率的,壹部分是無效率的。如何界定這個東西是否有效?就是簽的那個是不是侵犯了勞動者的正常權益。侵害勞動法保護的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聲明、承諾、保證本身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說這個東西是無效的。

簽署的承諾書,如果個人與單位的關系結束,然後正常進入退休狀態,說明兩者之間的狀態發生了變化,他不再是本單位的職工,這是法律認可的。這個沒有問題,但是如果說臨近退休了,簽了什麽養老金,這些被侵害的勞動者與退休工資相關的正常合法權益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勞動者可以選擇提起訴訟或者勞動仲裁,屬於置之不理的狀態。如果工人自己不主動提出來,有關部門自然不會處理。

勞動者的正常合法權益是指勞動者應該享有自己在本單位工作過的東西,比如每天正常完成了在本單位的工作。那麽勞動者有獲得報酬的權利,勞動者加班有獲得加班費的權利,勞動者有法定節假日休息的權利。不休息的單位要支付三倍工資,單位要正常給員工繳納五險壹金,這也屬於勞動者的權益。如果單位做了聲明,承諾主動放棄,就沒有法律效力。

如果妳的公司搞這些,妳完全不用慌。把這個簽了字的紙質東西拍下來留著,或者把自己的復印件拿走。這是妳以後離開這個公司去勞動仲裁時最直接有效的證據。雖然這個東西沒有法律效力。但可以作為侵權的證明,即單位本身侵犯了勞動者的正常合法權益,不僅沒有效力,不能限制勞動者,還可能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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