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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費準予扣除的標準是多少?(所得稅清算)

會議費綜合定額標準為:壹類會議,住宿費500元/人天,夥食費150元/人天,其他費用110元/人天;二類會議,住宿費400元/人天,夥食費150元/人天,其他費用100元/人天;三、四類會議,住宿費340元/人天,夥食費130元/人天,其他費用80元/人天。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會務費所得稅清算實行以下規定:

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擴展資料:

會議費註意事項

會議費由會議召開單位承擔,不得向參會人員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屬機構、企事業單位、地方轉嫁或攤派。各單位會議費支付,應當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以銀行轉賬或公務卡方式結算,禁止以現金方式結算。

嚴禁各單位借會議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套取會議費設立“小金庫”;嚴禁在會議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各單位應嚴格執行會議用房標準,不得安排高檔套房。

會議用餐嚴格控制菜品種類、數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嚴禁提供高檔菜肴,不安排宴請,不上煙酒;會議會場壹律不擺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會議費購置電腦、復印機、打印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本次會議無關的其他費用;不得組織會議代表旅遊和與會議無關的參觀;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發放紀念品;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

人民網-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有新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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