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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

證券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

第壹條為督促和指導證券業切實落實適當性管理要求,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適用於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以下簡稱“證券經營機構”)向投資者銷售金融產品,或者為投資者購買金融產品提供證券經紀、投資咨詢、融資融券、資產管理、櫃臺交易等金融服務。

第三條證券經營機構可以通過填寫投資者基本信息表等方式了解《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投資者基本信息。

第四條證券經營機構可以要求符合《辦法》第八條第(壹)、(二)、(三)項條件的投資者提供業務許可證、證券、基金、期貨業務許可證、其他金融業務許可證、基金會法人、QFII、RQFII登記證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材料等證明材料,理財產品還應當提供產品成立或者備案文件等證明材料。符合上述條件的投資者,經查證屬實的,證券機構可以直接認定為專業投資者,並將認定結果書面告知投資者。

第五條證券經營機構可以要求符合《辦法》第八條第(四)、(五)項條件的投資者提供以下材料:

(壹)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投資者提供的最近壹年的財務報表、金融資產證明文件和兩年以上投資經歷證明文件;

(2)自然人投資者提供的本人最近三年金融資產或收入證明、投資經歷或工作證明或專業資格證明。

符合上述條件的投資者,經查證屬實的,證券機構可以直接認定為專業投資者,並將認定結果書面告知投資者。

第六條普通投資者申請轉為專業投資者的,證券經營機構可以要求其提供下列材料:

(壹)專業投資者的申請,確認獨立承擔的風險和後果;

(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投資者提供的最近壹年的財務報表、金融資產證明文件以及壹年以上的投資經歷;

(3)自然人投資者提供的金融資產證明文件,或最近三年或壹年以上投資經歷或工作經歷的收入證明。

證券經營機構完成對申請材料的核查後,還應當按照《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對投資者進行審慎評估。普通投資者轉為專業投資者的,應當說明不同類型投資者履行適當性義務的差異,警示可能存在的投資風險,並書面告知審查結果和理由;不符合轉為專業投資者條件的,還應當書面告知其審查結果和理由。

證券機構應當按照《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對審查結果的通報和警示全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或者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進行電子確認。

第七條符合《辦法》第八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專業投資者申請轉為普通投資者的,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及時將其轉為普通投資者,並按照規定對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進行綜合評估,確定其風險承受水平,履行相應的適當性義務。

第八條證券經營機構應當根據普通投資者的信息,通過填寫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對普通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進行綜合評估。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的設計應科學合理、全面易懂。

第九條證券經營機構可以將普通投資者按照風險承受能力等級從低到高分為至少五個等級,即:C1(含風險承受能力最低的投資者)、C2、C3、C4、C5。具體分類標準、方法及其變化情況應告知投資者。

證券經營機構應當與普通投資者確認其風險承受水平的結果,並書面記錄。

第十條投資者基本信息表和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由投資者本人或其法定授權人填寫。證券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誘導、誤導、欺騙投資者,影響填報結果。

第十壹條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及時將投資者信息錄入投資者評估數據庫,並根據更新後的信息持續評估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投資者評價數據庫至少應包含以下信息:

(壹)《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投資者信息和本指引規定的證明材料;

(2)內容、評價時間、評價結果等。之前的“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

(三)考試成績申請表、通知書、警示牌等。投資者申請成為專業投資者或轉為普通投資者的情況;

(4)投資者投資交易的記錄,包括但不限於產品或服務及其風險等級、交易權限、交易頻率等。;

(五)投資者在證券經營機構的失信記錄;

(六)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和證券經營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信息。

第(4)項不適用於證券投資咨詢機構。

第十二條證券經營機構可以將C1中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自然人作為最低風險承受能力投資者:

(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無風險承受能力或不願承擔投資損失。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證券經營機構應當根據《辦法》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規定的因素,通過科學合理的方法對產品或服務進行綜合評估,確定其風險等級。

第十四條證券經營機構可以將產品或服務的風險等級由低到高劃分為至少五個等級,即:R1、R2、R3、R4和R5。具體劃分方法、標準及其變化情況應告知投資者。

證券經營機構應當根據產品或服務的風險等級列表,列出相應的產品或服務。

第十五條證券經營機構向投資者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涉及投資組合或者資產配置的,應當根據投資組合或者資產配置的總體風險評估產品或者服務的風險等級,確定其風險等級。

第十六條證券經營機構向普通投資者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在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和投資者準入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水平與產品或者服務風險水平相匹配的原則,向投資者提出適當的匹配意見,並履行適當的義務。

第十七條證券經營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和普通投資者的實際情況,確定其風險承受水平與產品或服務風險水平適當匹配的具體方法,或者參照以下方法:

(a) C1投資者匹配R1產品或服務;

(2) C2級投資者匹配R2和R1級產品或服務;

(3) C3級投資者匹配R3、R2、R1的產品或服務;

(4) C4級投資者匹配R4、R3、R2、R1的產品或服務;

(5) C5級投資者匹配R5、R4、R3、R2和R1級產品或服務。

專業投資者可以購買或接受所有風險等級的產品或服務。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以及市場、產品或服務對投資者準入有要求的,從其規定和要求。

第十八條證券機構對投資者提出的適當性匹配意見,不代表其對產品或服務的風險和收益做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投資者在征求證券經營機構適當性匹配意見的基礎上,根據自身能力審慎自主決策,獨立承擔投資風險。

第十九條證券經營機構告知投資者不適合購買相關產品或者接受相關服務,投資者自願要求購買風險等級高於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或者接受相關服務的,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在確認其不是風險承受能力最低的投資者後,對風險高於其承受能力的產品或者服務進行特別書面風險提示。如果投資人仍堅持購買,可以向其出售相關產品或提供相關服務。

第二十條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水平與產品或服務的風險水平相匹配的,證券經營機構應當與投資者簽署確認匹配結果。不符的,應當與投資者簽訂風險提示。

第二十壹條證券經營機構銷售產品和提供服務,應當充分披露產品或者服務信息以及有助於投資者進行投資分析和判斷的其他信息。披露的信息不得有虛假、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不得欺詐投資者。

第二十二條證券經營機構銷售產品和提供服務,應當向投資者充分揭示產品或者服務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等可能影響投資者權益的主要風險,以及特定產品或者服務的特殊風險,並由投資者簽字確認。

第二十三條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投資者回訪制度。對購買產品或接受服務的投資者,按不低於上年末購買產品或接受服務的投資者總數(包括購買或接受產品或服務的風險等級高於其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不包括休眠賬戶和暫停交易賬戶的投資者)的65,438+00%的年率進行回訪。回訪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1)受訪者是否為投資者本人;

(2)受訪者是否按要求填寫了《投資者基本信息表》、《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並簽字;

(3)受訪者是否知曉產品或服務的風險及相關風險提示;

(4)受訪者是否了解購買的產品或接受的服務的商業規則;

(5)受訪者是否了解自身的風險承受水平、購買的產品或接受的服務的風險水平以及對適當性匹配的意見;

(六)被訪談人是否知道發生的費用和可能的投資損失;

(七)證券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是否存在《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禁止行為。

第二十四條證券經營機構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對相關崗位人員進行適當性管理相關培訓,提高其履行適當性義務所需的知識和技能。

第二十五條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將履行適當義務、處理客戶投訴和糾紛等相關崗位人員納入績效考核範圍。

證券經營機構不得采取考核和激勵措施鼓勵不適當的銷售或服務。

第二十六條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對相關崗位人員履行適當性義務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定的,應當追究責任。

第二十七條證券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在履行適當性義務過程中獲得的投資者基本信息、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結果等信息嚴格保密,防止泄露或者被濫用。

第二十八條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妥善處理因履行適當義務引發的投資者投訴和糾紛,保存相關記錄,及時分析總結,健全完善相關機制和制度。

第二十九條證券經營機構應當按照《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進行適當性自查,包括但不限於適當性管理制度的建設和實施、人員培訓和評估、投資者投訴和糾紛的處理、發現問題和整改情況。

第三十條證券經營機構與投資者發生與適當性相關的糾紛時,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向協會申請調解。

第三十壹條協會對證券經營機構履行適當性義務進行自律管理,依法對違反適當性管理規定的證券經營機構和人員采取自律懲戒措施。

第三十二條本指引所稱書面形式包括紙質形式和電子形式。

第三十三條本指引由中國證券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指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證券公司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指引》和《關於發行的通知》同時廢止。

附件:1,投資者基本信息表

2.專業投資者申請表

3.專業投資者的通知和確認

4、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

5、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結果。

6、產品或服務風險等級列表

7.適當匹配意見的確認

8、產品或服務風險提示和投資者確認。

附件1:

投資者(自然人)基本信息表

填表日期:年月日基金賬號:

投資者基本情況(由申請人填寫)

(全名)

性別

出生日期

國籍

實際控制投資者的自然人。

交易的實際受益人

職業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員工□農民□個體工商戶□註冊會計師□律師□學生□金融機構員工□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無業人員□其他,

工作地點

郵政

學位

□博士□碩士□本科□專科

□中專□高中□初中及以下

完整性記錄

是否有以下來源的不良信用記錄?

□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管理□監管機構和自律組織□證券機構投資者失信記錄□其他,

□無□是(請具體說明):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身份證件的類型

識別號

身份證件

有效期限

固定電話

手機號碼

聯系地址

郵遞區號

電子郵件

本人保證資金來源的合法性和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並對其承擔責任。

申請人簽名:日期:年月日

經理簽字:審核人簽字:營業網點蓋章:

審計後簽名:

日期:年月日

投資者(機構)基本信息表

填表日期:年月日基金賬號/客戶號。:

投資者基本情況(由申請人填寫)

機構名稱

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

機制類型

□壹般法人□金融機構□社會福利基金□QFII□RQFII□其他組織_ _ _ _ _ _ _ _ _

住宅

經營範圍

組織代碼

稅務登記證號代碼

證明該機構依法成立或者可以依法開展業務和社會活動的許可證種類。

許可證號證明該機構是依法成立的或者可以依法開展業務和社會活動。

證明該機構依法成立或者可以依法開展業務和社會活動的許可證的有效期。

機構聯系電話號碼

聯系地址

郵遞區號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類型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碼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的有效期

授權代表姓名

授權代表的身份證明文件類型

授權代表的身份證號碼

授權代表身份證明的有效期。

授權代表的電話號碼

授權代表

手機號碼

授權代表的聯系地址

郵遞區號

電子郵件地址

實際控制投資者的自然人。

名稱:

電話:

交易的實際受益人

名稱:

電話:

完整性記錄

是否有以下機構的不良信用記錄?

□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管理□監管機構和自律組織□證券機構投資者失信記錄□其他組織。

□無□是

本機構保證資金來源的合法性和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並對其承擔責任。

機構授權代表簽字:機構法定代表人簽字:

機構蓋章:日期:年月日

經理簽字:審核人簽字:營業網點蓋章:

審計員隨後簽名:

日期:年月日

註:機構投資者包括法人和其他組織。

附件2:

專業投資者申請表

投資者申請欄

投資者姓名/名稱

資本賬號

身份證明文件的類型和數量

本人/本機構自願申請被列為職業投資者,並已按要求提供財產狀況、投資經歷、從業經歷等相關證明材料,承諾所提供材料真實、準確、完整,本人將對其負責。所提供的材料符合以下相應類別的要求,風險和後果由本人獨立承擔。

我特此申請。

投資者(自然人/機構簽字,授權代表簽字):

年月日

證券機構評論專欄

類型

查看內容

是否符合

符合《辦法》第八條第(四)、(五)項條件的投資者。

法人或其他組織

最近1期末凈資產不低於2000萬元。

□是□否

最近1年末金融資產不低於10萬元。

□是□否

具有2年及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驗。

□是□否

自然人

金融資產不低於5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

□是□否

具有2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驗。、或者具有2年以上從事金融產品設計、投資、風險管理及相關工作經歷,或者是《辦法》第八條第壹項規定的專業投資者的高級管理人員、具有專業資格從事金融相關業務的註冊會計師和律師。

□是□否

符合《辦法》第十壹條規定的投資者

法人或其他組織

最近1期末凈資產不低於10萬元。

□是□否

最近1期末金融資產不低於500萬元。

□是□否

具有1年及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驗。

□是□否

自然人

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30萬元。

□是□否

具有1年或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驗。、或具有1年及以上金融產品設計、投資、風險管理及相關工作經驗。

□是□否

檢查器(1):檢查器(2):

年月日月日月日。

附件3:

專業投資者的通知和確認

證券機構公告欄

尊敬的投資者(投資者姓名:,基金賬號:):

根據您提供的財產狀況、交易情況、工作經歷等相關證明材料,經審核您屬於職業投資者。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認真閱讀並在投資者確認欄簽字(蓋章)確認:

1.證券機構在向專業投資者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時,對專業投資者履行適當性義務不同於其他投資者。

2.如果妳想不再被歸類為專業投資者,可以向我們公司申請。

3.當您的財產狀況、交易情況、工作經歷等信息發生較大變化時,請及時通知我公司。經審核不再符合專業投資者申請條件的,不再列為專業投資者。

證券營業網點簽章:

年月日

投資者確認欄

本人/機構自願申請被列為專業投資者,本人已閱讀上述通知,確認相關申請材料真實、準確、完整,並了解到貴公司根據申請材料將本人/機構列為專業投資者。本人/機構對貴公司銷售的產品或提供的服務具有專業判斷能力,能夠自行做出專業判斷。

本人/本機構確認,本人已理解貴公司與普通投資者在履行適當性義務上的區別,本人/本機構知曉因不再符合專業投資者要求,可自願申請或不再被列為專業投資者的規則。

投資者(自然人/機構簽字,授權代表簽字):

年月日

附件4:

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針對自然人投資者)

投資者名稱:

基金賬號:

這份問卷的目的是了解妳可以承受的風險程度,從而幫助妳選擇合適的產品或服務類別,以滿足妳的風險承受能力。

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是公司對投資者義務的壹部分,其目的是將公司提供的產品或服務與妳的風險承受水平相匹配。

我們特別提醒您,公司對投資者履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等適當義務不能代替您自己的投資判斷,也不會降低產品或服務的內在風險。同時,與產品或服務相關的投資風險、履約責任和費用將由您承擔。

我們提醒您,我們將根據您提供的信息評估您的風險承受能力,並履行適當性義務。

我公司建議,當您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時,您需要及時重新審視您所投資的產品,以確保您的投資決策與您所能承受的投資風險程度等實際情況相壹致。

我公司在此承諾,您在本問卷中提供的所有信息將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予以保密。除法律法規規定的由主管部門依據法定程序進行的查詢外,本公司承諾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有關您的任何信息,或將相關信息用於非法或不正當的目的。

壹.財務狀況

1.您的主要收入來源是:

A.工資和勞務報酬

B.生產經營收入

C.利息、股息、證券轉讓等金融資產收入

D.出租和出售不動產和其他非金融資產的收入

E.沒有固定收入

2.您家庭預計證券投資占家庭總資產(不包括自住、自住房產和汽車等固定資產)的比例為:

A.超過70%

B.50%-70%

30%-50%

D.10%-30%

e . 65438+低於00%

3.妳有大量未償還的債務嗎?如果是這樣,其性質是:

A.號碼

B.是的,住房抵押貸款等長期固定債務。

C.是的,信用卡欠款、消費信貸等短期信用債務。

D.是的,親戚朋友之間的借貸

4.您可以投資的資產金額(包括金融資產和房地產)為:

A.不超過50萬元

50萬-300萬元人民幣(不含人民幣)

c 300萬-10萬元(不含人民幣)

d . 65438+過億人民幣。

第二,投資知識

5.以下哪個描述符合妳的實際情況:

A.從事金融、經濟或會計等金融產品投資相關工作兩年以上。

b已取得金融、經濟或會計等金融產品投資相關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

(三)取得證券、基金、期貨、註冊會計師或註冊金融分析師資格中的壹項或多項

D.我不符合以上任何壹個描述

第三,投資經驗

6.您的投資經驗可以總結如下:

A.有限:除了銀行活期和定期存款,我基本沒有其他投資經驗。

b:壹般來說:除了銀行活期和定期存款,我購買了基金、保險等理財產品,但需要進壹步指導。

C.裏奇:我是壹個經驗豐富的投資者,參與過股票、基金等產品的交易,我傾向於自己做投資決策。

D.非常有錢:我是壹個非常有經驗的投資者,參與過權證、期貨或者創業板等產品的交易。

7.壹個投資者壹個月做了15筆交易(同壹品種壹筆交易)。您認為此類交易的頻率是多少:

a .太高了

B.偏高

C.常態

D.低的

8.在過去壹年中,您購買的不同產品或服務(包括相同類型的不同產品或服務)的數量為:

A.不到5

B.6到10

C.11到15

D.16或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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