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籌劃起源於英國。
1935年英國上議院議員湯姆林對稅務籌劃提出:“任何壹個人都有權安排自己的事業,依據法律這樣做可以少繳稅。為了保證從這些安排中謀到利益,不能強迫他多繳稅”。他的觀念贏得了法律界的認同,英國、澳大利亞、美國在以後的稅收判例中經常援引這壹原則精神。
近30年來,稅務籌劃在許多國家都得以迅速發展,日益成為納稅人理財或經營管理決策中必不可少的壹個重要部分。
擴展資料:
稅務籌劃的特點:
(1)合法性
合法性指的是稅務籌劃只能在稅收法律許可的範圍內進行。這裏有兩層含義:壹是遵守稅法。二是不違反稅法。合法是稅務籌劃的前提,當存在多種可選擇的納稅方案時,納稅人可以利用對稅法的熟識、對實踐技術的掌握,做出納稅最優化選擇,從而降低稅負。
(2)籌劃性
籌劃性,是指在納稅行為發生之前,對經濟事項進行規劃、設計、安排,達到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在經濟活動中,納稅義務通常具有滯後性。企業交易行為發生後才繳納流轉稅;收益實現或分配之後,才繳納所得稅;財產取得之後,才繳納財產稅。這在客觀上提供了對納稅事先做出籌劃的可能性。
(3)目的性
稅務籌劃的直接目的就是降低稅負,減輕納稅負擔。
(4)風險性
稅務籌劃的目的是為了獲得稅收收益,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往往不能達到預期效果,這與稅務籌劃的成本和稅務籌劃的風險有關。
(5)專業性
專業性不僅是指稅務籌劃需要由財務、會計專業人員進行,而且指面臨社會化大生產、全球經濟壹體化、國際貿易業務日益頻繁、經濟規模越來越大、各國稅制越來越復雜的情況下,僅靠納稅人自身進行稅收籌劃顯得力不從心。因此,稅務代理、稅務咨詢作為第三產業便應運而生,向專業化的方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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