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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籌劃問題

1、企業因管理不善,購自農場的壹批糧食,其賬面價值17400元,作待處理損失處理,則按規定應轉出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為( C )

A.3366元 B.2574元 C2600元 D1980元

解析:購買農產品允許抵扣13%的增值稅,購買時

借:原材料 17400

應繳稅費—增值稅---進項稅額 2600(17400÷(1-13%)×13%=2000×13%=2600)

貸:應付賬款等科目20000

做轉出

借:原材料或者制造費用的等科目

貸:應繳稅費—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2600(17400÷(1-13%)×13%=2000×13%=2600)

2、豆腐作坊(小規模納稅人)某月銷售豆腐,取得含稅收入8000元,應納增值稅( C )元

A320 B480 C452.83 D307.69

解析:不含稅收入=8000÷(1+6%)=7547.169811(按照以前的6%的稅率計算的)

應納增值稅=7547.169811×6%=452.8301887

3、銷售貨物的增值稅起征點為月銷售額( A )

A2000-5000 B1500-3000 C1500-5000 D100-200

解析:按照舊的稅法規定,對個人銷售未達到起征點免征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

銷售貨物的起征點為月銷售額600–2000元:

銷售應稅勞務的起征點為月銷售額200–800元;

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為每次(日)銷售額50–80元。具體由省稅務局在規定幅度內確定。

從2003年1月1日起,銷售貨物起征點幅度提高到2000-5000元;

銷售應稅勞務征點幅度提高到1500-3000元

按次納稅的起征點幅度提高到每次(日)150-200元。

2004年1月1日,對於銷售水產品、畜牧產品、蔬菜、果品、糧食等農產品的個體工商戶,起征點月銷售額5000元,每次(日)銷售額200元。

4、某商店(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5月購進童裝150套,“六壹”兒童節前以每套98元的含稅價格全部零售出去,則應納增值稅為( A )元

A565.38 B588 C832.08 D882

解析:按照舊的稅法規定。適用4%的增值稅率計算。

不含稅收入=150×98÷(1+4%)=14134.61

應納增值稅為=14134.61538×4%=565.3846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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