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366元 B.2574元 C2600元 D1980元
解析:購買農產品允許抵扣13%的增值稅,購買時
借:原材料 17400
應繳稅費—增值稅---進項稅額 2600(17400÷(1-13%)×13%=2000×13%=2600)
貸:應付賬款等科目20000
做轉出
借:原材料或者制造費用的等科目
貸:應繳稅費—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2600(17400÷(1-13%)×13%=2000×13%=2600)
2、豆腐作坊(小規模納稅人)某月銷售豆腐,取得含稅收入8000元,應納增值稅( C )元
A320 B480 C452.83 D307.69
解析:不含稅收入=8000÷(1+6%)=7547.169811(按照以前的6%的稅率計算的)
應納增值稅=7547.169811×6%=452.8301887
3、銷售貨物的增值稅起征點為月銷售額( A )
A2000-5000 B1500-3000 C1500-5000 D100-200
解析:按照舊的稅法規定,對個人銷售未達到起征點免征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
銷售貨物的起征點為月銷售額600–2000元:
銷售應稅勞務的起征點為月銷售額200–800元;
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為每次(日)銷售額50–80元。具體由省稅務局在規定幅度內確定。
從2003年1月1日起,銷售貨物起征點幅度提高到2000-5000元;
銷售應稅勞務征點幅度提高到1500-3000元
按次納稅的起征點幅度提高到每次(日)150-200元。
2004年1月1日,對於銷售水產品、畜牧產品、蔬菜、果品、糧食等農產品的個體工商戶,起征點月銷售額5000元,每次(日)銷售額200元。
4、某商店(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5月購進童裝150套,“六壹”兒童節前以每套98元的含稅價格全部零售出去,則應納增值稅為( A )元
A565.38 B588 C832.08 D882
解析:按照舊的稅法規定。適用4%的增值稅率計算。
不含稅收入=150×98÷(1+4%)=14134.61
應納增值稅為=14134.61538×4%=565.3846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