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都有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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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稅發[2005]107號,遼地稅所[1999]1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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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地方稅務局
關於印發《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銷售大包幹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
大地稅發[2005]107號
各基層局:
現將《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銷售大包幹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印發妳們,請遵照執行。
二○○五年七月六日
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銷售大包幹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根據《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於〈遼寧省地方企業實行銷售費用大包幹有關企業所得稅管理〉問題的通知》(遼地稅所字[1999]181號)的規定,為擴大企業銷售,開拓國內外市場,提高我市工業產品競爭能力,規範銷售大包幹費用的稅前扣除,特制定此辦法。
第二條 依據有關規定需實行銷售大包幹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和相關審核審批稅務機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稅務機關審核審批銷售大包幹應堅持依法、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二章 銷售大包幹的提取
第四條 凡在我市範圍內從事物資生產、加工的工業企業,符合下列條件的,均可實行銷售大包幹:
(壹)財務會計制度健全,財務管理基礎較好,能夠正確核算產品收入、成本、費用及利潤。
(二)專設營銷機構,營銷人員比較穩定。
(三)上年生產加工產品產銷率達到80%。
(四)上年應收帳款回款率達到80%。
對連續虧損增加或利潤下降企業,如無特殊原因,不得實行銷售大包幹辦法。
第五條 實行銷售大包幹的形式為大包幹的費用與產品銷售收入(以實際回款額為考核依據)掛鉤。銷售大包幹的費用具體包括:
(壹)實行銷售大包幹人員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差旅費以及與銷售業務有關的其他費用。
(二)納稅人所支出的業務招待費。
第六條 銷售大包幹的費用提取基數按當年預計產品銷售收入確定;銷售大包幹的費用扣除基數按納稅人當年實際實現的產品銷售收入(不含稅回款額)加上當年收回以前年度的貨款(不含稅)計算確定。
第七條 根據納稅人規模大小、產品銷售難易程度、銷售人員數量、經濟效益高低等因素,實行銷售大包幹的費用原則上控制在納稅人當年銷售收入額的5%以內。對銷售國家、省、市名牌產品或需要提升地位的成長型企業在拓展市場的特殊時期,以及向外市銷售產品確實需要提高比例的,經稅務機關審核審批後,可做適當調整,但不得高於其當年銷售利潤率。
第八條 納稅人可在稅務機關審核批準的標準以內按實際需要使用大包幹費用,稅前據實扣除。凡提取使用的納稅人,年終可將未使用大包幹費用結余結轉下年使用,抵頂下年使用大包幹費用的標準。
第九條 納稅人按規定使用的大包幹費用中的工資和正常獎金隨核定的計稅工資渠道列支,其余部分在銷售費用下列支;大包幹費用也可以全部在銷售費用下列支。
銷售人員的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按照計稅工資總額的規定比例計算扣除。
第十條 納稅人實行銷售大包幹後,不得再在銷售大包幹費用外列支業務招待費。
第十壹條 實行銷售大包幹的納稅人應設立備查賬簿,記錄大包幹費用的使用情況。如未按規定設立備查賬簿或備查賬簿未能準確反映大包幹費用的使用情況,下壹年度不得實行銷售大包幹辦法。
第三章 銷售大包幹的審核審批
第十二條 申請實行銷售大包幹的納稅人應於每年3月底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 申請實行銷售大包幹的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以下資料:
(壹)《銷售大包幹費用申請表》(附件);
(二)銷售承包方案;
(三)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四)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五)企業所得稅上年度納稅申報表及會計報表;
(六)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四條 納稅人在當年實際實現的產品銷售收入(不含稅回款額)加上當年收回以前年度的貨款(不含稅)不超過3%提取包幹費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批;納稅人超過3%至5%提取包幹費的,由市局企業所得稅處審核後,報主管局長審批;超過5%比例提取包幹費的,按審批程序報市局執法委員會審批。
第十五條 稅務機關應自受理申請60日內審核完畢。對不屬於本級審批權限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於受理申請30日內審核完畢,於每年四月底前上報上級稅務機關審批。
第十六條 銷售大包幹的審核審批應於每年5月底前完成,主管稅務機關應於每年6月15日前將銷售大包幹當年的審核審批情況報市局企業所得稅處備案。
第十七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市局或本局審批決定制作《批準稅前扣除通知書》或《不予批準稅前扣除通知書》壹式兩份,加蓋本機關公章,壹份送達申請人,壹份存檔。
第十八條 稽查局對所屬轄區內選定納稅人進行檢查時,發現實行銷售大包幹辦法的納稅人不符合銷售大包幹審批條件的,由稽查局將有關情況上報市局企業所得稅處或政策法規處,由市局有關部門責成相關區市縣地方稅務局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對實行銷售大包幹的納稅人的大包幹方案、費用支出情況進行認真審核和檢查,在規定的審批權限內做出審批決定,越權做出的審批決定無效。對違反規定越權審批銷售大包幹的,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第二十條 上級稅務機關應加強對下級稅務機關審批銷售大包幹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審核審批過程中存在的違反政策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壹條 對納稅人未經批準或未按規定列支銷售大包幹費用的,稅前不予扣除,進行納稅調整,並可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管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實行核定征收或從事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限制和禁止其發展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從2005年1月1日開始執行。以前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按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附件:銷售大包幹費用申請表(略)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
關於《遼寧省地方企業實行銷售費用大包幹有關企業所得稅管理》問題的通知
遼地稅所[1999]181號
各市地方稅務局、省局直屬局:
為全方位開拓國內外兩個市場,努力提高我省產品的市場競爭能力,根據省政府《關於扶持國有大企業改革與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遼政發[1998]45號)精神,現就遼寧省地方企業實行銷售費用大包幹有關所得稅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壹、銷售費用大包幹提取比例及幾項具體規定
1.根據企業規模大小、產品銷售難易程度、銷售人員數量、經濟效益高低等因素,實行“銷售費用大包幹”的費用原則上控制在納稅人當年銷售收入額的5%以內。對銷售省內名優產品,向省外銷售省內產品和承攬省外工程項目確實需要提高提取比例的,按稅收管理權限經批準後,可做適當調整,但不能高於銷售利潤率。
2.對實行“銷售費用大包幹”的企業,如果發生虧損或效益下降,年末匯算時“銷售費用大包幹”的提取比例要相應下調。
3.實行“銷售費用大包幹”企業的銷售人員不再執行計稅工資辦法。
4.實行定期定額定率征稅的企業,以及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限制和禁止其發展的企業不執行本辦法。
二、銷售費用大包幹費用內容
1.“銷售費用大包幹”包括:實行銷售費用大包幹人員的工資、獎金、各種津貼、補貼、差旅費、業務洽談會議費、廣告費等與銷售業務有關的費用。
2.實行“銷售費用大包幹"形式,曲納稅人依據本企業具體情況自己決定,但“銷售費用大包幹"支出不得突破規定的提取比例。
三、實行“銷售費用大包幹”審批程序
1.凡實行“銷售費用大包幹”辦法的納稅人,應在當年壹季度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填報《銷售費用大包幹審批表》並附銷售費用大包幹方案及銷售人員與企業簽訂的銷售合同復印件等有關資料。
2.銷售費用大包幹方案,市屬及市屬以下企業由市地稅局審批。在沈陽、大連兩市的省屬企業由省地稅局沈陽分局、大連分局審核後報省局審批,在其他市的省屬企業由所在市
地稅機關審核後報省局審批。“銷售費用大包幹”方案經稅務機關審批後,計征企業所得稅時允許稅前扣除。
3.《銷售費用大包幹審批表》壹式三份,由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審批稅務機關留存備案。
四、實行“銷售費用大包幹"的監督管理
實行“銷售費用大包幹”辦法的納稅人應建立“銷售費用壹大包幹”管理辦法,嚴格監督費用的支出,並隨時接受稅務機關的檢查。
本辦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