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公司出口退稅賬務處理如下所示:
1、外貿企業出口貨物的銷售實現時間的確定
出口貨物的銷售實現時間,不論是何種運輸方式(海、陸、空、郵),均以取得運單並向銀行辦理交單後,作為出口銷售收入的實現時間。
2、外貿公司出口退稅(增值稅)核算
外貿公司出口貨物必須單獨設賬核算購進金額和進項金額,如購進貨物當時不能確定用於出口或內銷,壹律記入出口庫存賬,內銷時從出口庫存賬轉入內銷庫存賬。
(1)購進出口貨物時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庫存出口商品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金)
貸:銀行存款(應付賬款)
(2)貨物出口後,根據征稅率與退稅率的差率,計算征退稅差額及應收出口退稅額是的會計分錄如下所示:
借:主營業務成本(征退稅差額)
應收出口退稅
貸項: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移)
——應付增值稅(出口退稅)
(3)收到出口退稅時的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方:應收出口退稅
3、外貿公司出口退稅(消費稅)的核算
對外貿易公司自行出口應稅消費品的,應當在應稅消費品申報出口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消費稅。
(1)出口退稅的會計分錄,可以登記為:
借:應收出口退稅(消費稅)
信用:主要業務成本
(2)會計分錄可以以下列方式記帳:
借:銀行存款
貸項:應收出口退稅(消費稅)
進口是出口:出口退稅是指已對出口商品征收的國內稅部分或全部退還給出口商的壹種措施,這也是國際慣例。
1994年1月1日開始的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和國的法律對增值稅納稅人出口商品的增值稅稅率為零,對於出口商品,不但在出口環節征稅,稅務機關返回商品在國內生產和流通的稅收負擔,使出口商品不含稅的價格進入國際市場的規定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企業產品出口時,稅務機關按進項稅額為企業辦理出口商品退稅。
由於稅收減免等原因,商品的進項稅額往往不等於實際稅收負擔,如果按照出口商品的進項稅額退稅,稅也會減少更多的退款問題,因此有壹個計算出口貨物應退稅速度——出口退稅稅率。
擴展資料:
實施出口退稅有兩種方式:
1、外貿企業對出口貨物實行免征退稅措施,即對出口貨物的銷售免征增值稅,出口貨物在生產和流通的各個環節已繳納的增值稅予以退稅;
2、生產企業或委托出口的貨物實施豁免,信貸,退稅措施,出口貨物免征增值稅的聯系,出口原材料的購進貨物,包裝和其他包含增值稅允許抵消應納稅額的國內銷售,不能完全抵消部分給予退稅。
出口退稅實行計劃管理。財政部每年在中央預算中安排出口退稅計劃,由國家稅務總局下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不允許超額計劃退稅,當年的計劃下壹年度不得結轉使用。
對出口企業的退稅實行計算機電子管理。“港口電子執法系統”出口退稅子系統自2003年起通過計算機應用、審批,投入使用。出口退稅單證,如報關單、外匯核銷單證等,均與簽發單證的政府機構的信息進行核對,保證了申報單證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