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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代扣繳業務的分析

發包方代扣稅金,承包方怎樣進行會計和稅務處理

在實踐中,繳納承包工程營業稅金及附加主要有兩種方式,壹種是發包方代扣稅金;另壹種是建造承包商自行申報繳納。目前,采用發包方代扣稅金的做法較為普遍,本文結合案例分析采用發包方代扣稅金的做法時,承包方的稅務處理和會計核算方法。

壹、稅務處理

《中華人民***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建築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他人,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價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也就是說,工程分包後,總承包方應以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方價款後的余額計算繳納營業稅,分包人應該就其完成的分包額承擔相應的納稅義務。

在實踐中,稅務部門為簡化征管手續,保證稅源及時入庫,同時發包方為取得代扣手續費收入,普遍采取發包方代扣稅金的做法。在這種情況下,總包方與發包方進行工程價款結算時,發包方按結算價款的全額計算代扣營業稅金及附加後,向稅務機關提供總包與分包協議等資料,分別按總包與分包方開具代扣代繳完稅憑證交給總包方,總包方應將分包方完稅憑證復印作為代扣分包方稅款的支付憑證,然後將原件提供給分包方。總承包方和分包方應根據發包方代扣代繳完稅憑證進行賬務處理。

二、會計處理

《企業會計制度》、《施工企業會計核算辦法》和新《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中均沒有對分包工程的會計核算作出明確規定。在實踐中,施工企業的分包工程主要有以下兩種會計處理方法:

(壹)將分包工程收入納入施工企業的收入,將所支付的分包工程款作為施工企業的施工成本,與施工企業本身承建的工程作相同的處理。

這種做法不但全面反映了總承包方的收入與成本,與《建築法》、《合同法》中對總承包人相關責任和義務的規定是壹致的,而且按這種做法確定的收入和按《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確定的營業稅額的差異,屬於會計與稅法的正常差異,不影響對分包工程的會計核算。

(二)分包工程的收入和支出均不通過施工企業的收支體系核算。

這種做法盡管和《營業稅暫行條例》中有關“總承包企業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的價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的規定壹致,但卻沒有全面反映總承包方的收入和費用。因此,總承包方在核算分包工程的各個會計核算期間的營業收入和費用時,應按第壹種做法進行賬務處理。

三、案例分析

甲公司標中壹項高速公路建造工程。工程項目包括壹座長度為1600米的隧道和2800米的路基。總造價為12600萬元,其中,隧道8100萬元、路基4500萬元。工期為30個月,經發包方同意,甲公司將路基分包給乙公司施工。結算工程款時,由發包方代扣“兩稅壹費”(營業稅稅率為3%、城建稅稅率為1%、教育費附加為3%),工程按期完工。其相關的稅務處理和會計核算如下:

(壹)稅務處理

在發包方代扣稅金的情況下,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發包方按總承包金額12600萬元代扣甲公司的稅金及附加393.12萬元[12600萬元×3%×(1+1%+3%)]。發包方代扣稅金後,由當地稅務機關分別按甲公司應納稅所得額8100萬元(12600萬元-4500萬元),開具252.72萬元[8100萬元×3%×(1+1%+3%)]代扣營業稅金及附加的完稅憑證、按乙公司4500萬元的應納稅所得額,開具140.4萬元[4500萬元×3%×(1+1%+3%)]代扣營業稅金及附加的完稅憑證,作為甲、乙公司代扣代繳的完稅憑證入賬。

(二)會計核算

(1)甲公司完成隧道工程發生的實際成本6480萬元: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隧道(成本項目)6480萬元

貸:原材料等 6480萬元

(2)乙公司完成路基驗工計價4500萬元時: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路基(分包成本) 4359.6萬元

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路基(分包稅金)140.4萬元

貸:應付賬款——應付工程款(分包單位)4500萬元

(3)向發包方驗工計價時:

借:應收賬款——應收工程款(業主) 12600萬元

貸:工程結算 12600萬元

(4)發包方代扣“兩稅壹費”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378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城建稅3.78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教育費附加 11.34萬元

貸:應收賬款——應收工程款(業主)393.12萬元

(5)收到發包方撥付的工程款時:

借:銀行存款12206.88萬元

貸:應收賬款——應收工程款(業主)12206.88萬元

(6)代扣乙公司“兩稅壹費”時:

借:應付賬款——應付工程款(分包單位)140.4萬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135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城建稅1.35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教育費附加 4.05 萬元

(7)支付乙公司工程款時:

借:應付賬款——應付工程款(乙公司)4359.6萬元

貸:銀行存款 4359.6萬元

(8)按完工百分比法確認隧道收入、費用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隧道 6480萬元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隧道) 1620萬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隧道 8100萬元

(9)按完工百分比法確認路基收入、費用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路基 4359.6萬元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分包毛利) 140.4萬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隧道 4500萬元

(10)計提稅金及附加(只計算完工的隧道部分)時:

借: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隧道 252.72 萬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243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城建稅2.43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教育費附加 7.29萬元

(11)工程完工後,“工程施工”科目與“工程結算”科目沖銷結平。

借:工程結算——隧道8100萬元

工程結算——路基(分包)4500萬元

貸:工程施工——合同成本——隧道(成本項目)6480萬元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路基(分包成本)4359.6萬元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隧道)1620萬元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分包毛利) 140.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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