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部門辦理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納稅人按規定不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應當自稅務登記內容實際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或者自有關部門批準或宣告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壹)需要提供的資料:
1.《變更稅務登記表》壹式三份;
2.變更後工商營業執照或其它核準執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壹式兩份;
3.變更後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壹式兩份(名稱、經營期限、地址變更的);
4.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原件(涉及證件項目內容變更的);
5.外經委批復、批準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壹式兩份(外資企業變更需提供);
6.股東會決議、章程修正案(涉及章程內容變更的)復印件各壹式兩份;
特殊事項:
7.變更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變更後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壹式三份;
8.變更經濟性質、股權、註冊資金或投資比例:股權轉讓協議壹式兩份、驗資報告原件及復印件壹式兩份;
9.變更地址:《房屋、土地、車船情況登記表》壹份;變更後的企業經營地址證明材料:
(1)自有房產,提供自有房產的房產證、土地使用證復印件各壹式兩份;
(2)承租房產,提供租賃合同、出租方房產證、土地使用證復印件各壹式兩份。
如果納稅人因生產經營地址發生變化而涉及改變主管稅務機關的,應分別按以下情況處理:
(1)符合遷移條件的納稅人按企業遷移登記的有關規定處理。
(2)不符合遷移條件的納稅人應至原主管國稅機關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手續,然後持《稅務事項通知書》以及相關資料辦理開業稅務登記手續。
10.個人獨資(合夥)企業變更為其他經濟性質企業(反之亦然):應至原主管國稅機關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手續,然後持《稅務事項通知書》以及相關資料至蘇州市行政服務中心國稅登記窗口辦理開業稅務登記。
11.工商行政管理局《準予變更通知書》。
12.其他有關證明資料壹式兩份。
(二)辦理程序(國稅與地稅聯合辦理)
1.到當地行政服務中心國稅登記窗口領取《變更稅務登記表》壹式三份,按要求如實填寫後,連同資料壹起報送綜合服務窗口辦理變更手續。
2.當地行政服務中心國稅登記窗口對符合變更條件且資料報送齊全、真實的申請予以受理並即時辦結;涉及稅務登記證件項目內容變更的,換發新的《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對資料報送不全、內容不真實的申請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