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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登記需要帶什麽材料

稅務登記需要以下材料:

1、《稅務登記表》 2份;

2、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復印件 1份;

3、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原件;

4、經有關部門登記(或批準、歸口管理)的登記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1份;

5、承包承租人及境外企業報送項目合同或協議原件及復印件 1份;

6、如為自有房產,應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稅務登記用途如下:

1、開立銀行基本賬戶;

2、申請減稅、免稅、退稅;

3、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

4、領購發票;

5、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6、辦理停業、歇業;

7、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綜上所述,按照“多證合壹”等商事制度改革要求,領取加載統壹社會信用代碼證件的,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及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組織無需單獨到稅務機關辦理該事項,其領取的證件作為稅務登記證件使用。未納入“多證合壹”登記制度改革的其他組織,如事業單位、律師事務所、境外非政府組織等,應當依法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領取稅務登證件。

法律依據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九條

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提供稅務登記證件:

(壹)開立銀行帳戶;

(二)領購發票。

納稅人辦理其他稅務事項時,應當出示稅務登記證件,經稅務機關核準相關信息後辦理手續。

第十條

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壹)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含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納稅人領取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二)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三)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四)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並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應當自承包承租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承包承租業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五)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自其在同壹縣(市)實際經營或提供勞務之日起,在連續的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六)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築、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自項目合同或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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