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接受委托前了解業務環境問題,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去把握:
(壹)鑒證業務約定書,應將鑒證年度、鑒證事項、評價標準、證據要求等內容作為特殊事項,作出專項約定;
(二)對承接鑒證業務,應了解鑒證對象的特征,如:時限、核準或備案程序、形成的原因等內容;
(三)對執行鑒證業務,應充分了解財產損失情況鑒證對象信息,如:申報資料、會計資料和有關損失證據等內容;
(四)對實施鑒證業務、發表鑒證結論,應以現行有效的有關稅收法規,為審核鑒證的主要評價標準;
(五)對出具鑒證報告,應以依法進行納稅申報為主要目的,被鑒證單位和主管稅務機關是報告的預期使用者。 在《財產損失準則》“總則”(四)中,對承接鑒證業務的條件作出規定。具體是:“承接財產損失鑒證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屬於企業財產損失鑒證項目;
(二)稅務師事務所符合獨立性和專業勝任能力等相關專業知識和職業道德規範的要求;
(三)稅務師事務所能夠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以支持其結論,並出具書面鑒證報告;
(四)與委托人協商簽訂涉稅鑒證業務約定書。” (壹)屬於企業財產損失鑒證項目
“屬於企業財產損失鑒證項目”有兩層含義,壹是屬於法定的財產損失事項,二是納稅人在法定期限內允許扣除的財產損失事項。
所謂法定的財產損失事項,是指“13號令”規定的壹般企業的財產損失,“4號令”規定的金融企業呆帳損失和國稅發200139號文件規定停止實物分房後的住房損失。
法定期限內允許扣除的財產損失事項,是指納稅人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確認、計量和申請報批的財產損失。主要要求有以下四個內容:
壹是財產主體要求,允許扣除的是“企業的各項財產損失”,不屬於本企業的財產損失不得稅前扣除;
二是時限要求,必須在損失發生當年申報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後;
三是處罰要求,非因計算錯誤或其他客觀原因,企業未及時申報的財產損失,逾期不得扣除;
四是審批程序要求,經有關稅務機關審批,並應按規定時間和程序及時申報。
(二)稅務師事務所能夠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以支持其結論
對鑒證對象、鑒證過程和鑒證結論的要求主要有三方面:壹是不執行鑒證不發表意見。註冊稅務師未經鑒證有關企業財產損失鑒證證據,不得對客戶的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鑒證事項發表意見;二是鑒證過程必須搜集和取得證據。註冊稅務師應當按照鑒證準則的要求,認真搜集和取得充分、適當的證據,以保證工作質量,降低職業風險;三是鑒證結論必須依據證據。註冊稅務師對有關業務形成結論時,應當以充分、適當的證據為依據,不得以其職業身份對未鑒證事項發表意見。
(三)鑒證結論以書面報告形式表述,且表述形式與鑒證要求相適應
稅務師事務所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在實施必要的審核程序後出具含有鑒證結論或鑒證意見的書面報告。並且根據鑒證情況,以無保留意見、持有保留意見、無法表明意見或持否定意見等發表鑒證結論。
(四)計劃承攬的鑒證業務具有合理的目的
如果鑒證的範圍、取證條件等方面受到限制,仍執意惡性承攬,這表明受托方的目的不合理。如果委托方是為了利用鑒證報告應付稅務機關的鑒證要求,或者收買鑒證執業人員出具不適當的報告,這表明委托人的目的不合理。
(五)與委托人協商簽訂涉稅鑒證業務約定書
簽定業務約定書是鑒證準備的壹個重要環節,根據《財產損失準則》的規定,稅務師事務所承攬財產損失鑒證業務應與委托方簽定鑒證業務約定書。據以確定鑒證業務的委托與受托關系,明確委托目的、鑒證範圍及雙方責任與義務等事項的書面合約。
鑒證業務約定書需要約定的事項都應經雙方協商,但有些事項是已在有關規定中確定的,屬於格式性條款,則無商量的余地。對於格式性條款以外的任意性條款,應與委托人商議並達成壹致意見,主要包括鑒證範圍、雙方權利義務、服務費用、出具鑒證報告的時間等內容。
鑒證業務約定書具有經濟合同的性質,壹經雙方簽訂,即成為稅務師事務所與委托人之間在法律上生效的契約,具有法定約束力。
對已承攬的鑒證業務,如果沒有合理理由,不應將鑒證業務變成非鑒證業務。
(六)職業道德規範的要求
職業道德規範的要求,這是註冊稅務師在執業過程中,應遵守的幾個重要職業道德規範。實際操作當中,註冊稅務師還應註意遵守客觀原則、公正原則、不承辦不能勝任的業務、對客戶責任、對同行責任和職業形象責任等職業道德規範。下面將《財產損失準則》規定的有關內容介紹如下:
1.獨立性。獨立原則的要求有兩層含義,即實質上的獨立與形式上的獨立。所謂實質上的獨立,又稱精神上的獨立,是指註冊稅務師在鑒證過程中應當不受任何個人或外界因素的約束、影響和幹擾,保持獨立的精神態度和意誌。只有保持實質上的獨立,才能夠以客觀、公正的心態發表意見。所謂形式上的獨立,又稱面貌上的獨立,是針對第三者而言的,即註冊稅務師必須在第三者面前呈現壹種獨立於客戶的身份,同客戶之間不應存在直接或壹些重大的間接財務利益關系。形式上做到獨立是保證實質獨立的前提。
2.專業勝任能力。註冊稅務師專業勝任能力是指執業稅務師應當具備勝任專業職責的能力,包括專門知識、職業經驗、專業訓練和業務能力等四個方面。業務能力是指註冊稅務師的分析、判斷和表達能力。分析、判斷是註冊稅務師應有的壹種重要技能,它貫穿於鑒證過程的始終。分析、判斷能力的強弱是註冊稅務師素質的綜合反映。註冊稅務師必須就鑒證結果出具報告,因此必須具有充分表達意見的說明能力。
3.技術規範。註冊稅務師執行鑒證業務過程中,應遵守壹定的技術規範,有責任、有義務遵守各項準則、規範等職業規範,並合理運用會計準則、稅務會計及國家其他相關技術規範。
4.職業道德。職業道德是指某壹執業組織以公約、守則等形式公布的,其會員自願接受的執業行為標準。註冊稅務師的職業道德是指鑒證人員的職業品德、職業紀律、專業勝任能力及職業責任等方面的總稱。
職業品德是指註冊稅務師所應具備的職業品格和道德行為,它是職業道德體系的核心部分,其基本要求是獨立、客觀和公正。
職業紀律是指約束註冊稅務師執業行為的法紀和戒律,尤指註冊稅務師應當遵循的執業準則及國家其他相關法規。
專業勝任能力是指註冊稅務師應當具備勝任其專業職責的能力。
職業責任是指職業稅務師對客戶、同行及社會公眾所應履行的責任。
5.
職業謹慎
。職業謹慎要求註冊稅務師履行專業職責時除具備足夠的專業勝任能力之外,還應當有壹絲不茍的責任感並保持應有的慎重態度。職業謹慎可從消極和積極兩個方面理解。前者是指註冊稅務師執行鑒證業務時不得怠工,不得有過失和欺詐行為;後者是註冊稅務師應以高度的責任感去理解經濟業務的性質和內容,完成鑒證任務。
職業謹慎要求註冊稅務師註意評價自己的能力是否可以勝任所承擔的責任。如果不具備這種能力,則應考慮向專家咨詢或拒絕接受該項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