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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滯納金減免申請

法律分析:除開下列情形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違法違規擅自不予加收滯納金(壹)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交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二)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且購貨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又被依法追繳已抵扣稅款的情形,不適用加收滯納金規定;(三)納稅人經稅務機關批準延期申報,在核準預繳稅款之後的規定期限內辦理稅款結算,因預繳稅款小於應納稅額所產生的結算補交稅款,不適用加收滯納金規定;(四)由於電子繳稅系統故障等非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原因,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少繳稅款而產生的滯納金,稅務機關依職權不予加收滯納金;(五)稅務機關開具繳稅憑證上的應納稅額和滯納金為1元以下的,應納稅額和滯納金為零。不予加收滯納金的決定,必須由主管稅務機關的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集體審理後做出,妳這種情況,除非能找到證據證明妳不存在過錯,否則就必須加收滯納金。

法律依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滯納金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以下情形之壹的,可以申請減、免滯納金:

(壹)欠繳滯納金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能積極補繳欠繳稅款,並主動提供其他單位和個人偷逃稅款線索的,經查屬實,追繳稅款數額較大的;

(二)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稅務機關實施稅務檢查中,積極配合檢查,及時足額繳納查補稅款且繳納滯納金確有困難的;

(三)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清全部欠繳稅款且繳納滯納金確有困難的;

(四)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主動補繳稅款的。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符合上述條件的,應當在繳納欠繳稅款後次日起3日內填寫《減稅免稅申請書》(註明滯納金),向主管稅務所提出減免滯納金申請。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納滯納金確有困難的,還應向主管稅務所報送當期銀行對帳單及財務報表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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