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登記證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所頒發的登記憑證。除按照規定不需要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的外,納稅人辦理開立銀行賬戶、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等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辦理流程如下: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提供以下證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公司章程、機構代碼證、房屋產權證明或房屋租賃合同。
納稅人應到稅務大廳“稅務登記”窗口,領取稅務登記表。在填寫完稅務登記表後,持登記表和相關材料,到所屬稅務分局進行稅收管理員分配,由稅收管理員進行實地核查,為納稅戶辦理資料填寫的核查、審核、涉稅鑒定等事宜。稅務局經過審查,內容填寫齊全,信息準確的,並且經稅收管理員簽字蓋章齊全的,征收管理員會受理並打印稅務登記證,並完成相關數據的錄入,納稅戶在此過程中完成稅收申報及繳納。
納稅人在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壹)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
(二)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三)組織機構統壹代碼證書;
(四)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關證件、資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法律依據: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第八條,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壹)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稅務登記證及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