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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登記證查詢

相信我國的每個人都知道稅收以及稅務登記,在三證合壹前的稅收查詢和之後的有所不同。那麽,稅務登記證怎麽查詢?在此,的我為大家整理了稅務登記證查詢相關方面的法律知識,歡迎大家閱讀,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壹、稅務登記證查詢

三證合壹前:

1、該單位技術監督局發的機構代碼證上可以查詢(6行政區碼+機構代碼、個體工商戶為身分證號碼+兩位);

2、該單位的稅務登記證上可以查詢;

3、發票上和發票專用章上也可以查詢;

4、還可以到稅務機關查詢。

三證合壹後,營業執照上的統壹社會信用代碼就是稅務登記備案號

二、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條:

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於收到申報的當日辦理登記並發給稅務登記證件。

2、《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並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證件、資料。

3、《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

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並在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4、《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制定、第36號修改)第五條:

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範圍,實施屬地管理,采取聯合登記或分別登記的方式辦理稅務登記。有條件的城市,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可以按照“各區分散受理、全市集中處理”的原則辦理稅務登記。

5、《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制定、第36號修改)第十條:

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6、《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制定、第36號修改)第十條第二款: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7、《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制定、第36號修改)第二十九條:

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註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並自註銷稅務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在其中,大家需要註意的是:“三證合壹、壹照壹碼”登記制度改革前已設立但未取得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的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及自然人等其他各類納稅人,其納稅人識別號的編碼規則仍按原來規定執行。這樣減少了對已登記納稅人的影響和負擔,保證了未取得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的納稅人正常辦理涉稅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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