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登記證遺失需要先去稅務局辦理掛失程序,自丟失證件的15天之內去稅務局辦理,然後登報說明。要將納稅人的名稱,稅務登記名稱和號碼,證件有效期,發證機關名稱在稅務局認可的報刊上作遺失聲明。然後憑遺失聲明去稅務局補辦。當然是需要費用的,在稅務局掛失,也是要罰款的。
法律客觀:壹、稅務登記證壹旦丟失怎麽辦?稅務機關應當加強稅務登記證件的管理,采取實地調查、上門驗證等方法,或者結合稅務部門和工商部門之間,以及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之間的信息交換比對進行稅務登記證件的管理。稅務登記證式樣改變,需統壹換發稅務登記證的,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證件遺失報告表》,並將納稅人的名稱、稅務登記證件名稱、稅務登記證件號碼、稅務登記證件有效期、發證機關名稱在稅務機關認可的報刊上作遺失聲明,憑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辦稅務登記證件二、稅務登記證的使用主體都是誰?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含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納稅人領取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2、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3、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4、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並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應當自承包承租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承包承租業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5、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自其在同壹縣(市)實際經營或提供勞務之日起,在連續的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由此可見,同營業執照壹樣,稅務登記證也是企業必須要辦理的,有了這個證,企業才能進行報稅。如果稅務登記證丟失,企業應當在十五日內報告給稅務機關,並且登報,發遺失聲明。然後憑借遺失證明等資料到稅務機關補辦稅務登記證。壹般情況下,順利的話壹周左右就可以拿到新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