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登記的種類包括: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停業復業登記、登出登記和外出經營報驗登記等
根據《征管法》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布並於2004年2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稅務登記管理辦法》,我國稅務登記大體包括以下幾個種類:
(壹)設立登記
《征管法》第15條規定,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含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納稅人領取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2、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3、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4、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並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應當自承包承租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承包承租業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5、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自其在同壹縣(市)實際經營或提供勞務之日起,在連續的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6、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築、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自專案合同或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專案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以上規定以外的其他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均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納稅義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納稅人在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1、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
2、組織機構統壹程式碼證書;
3、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業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合法證件;
4、生產經營場地的土地使用證、房產證或租賃協議;
5、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6、法人(機構)公章、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章。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關證件、資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執行統壹的稅務登記程式碼。稅務登記程式碼由省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聯合編制,統壹下發各地執行。具體規定為:已領取組織機構程式碼的納稅人稅務登記程式碼為區域碼+國家技術監督部門設定的組織機構程式碼;個體工商戶稅務登記程式碼為其居民身份證號碼;從事生產、經營的外籍、港、澳、臺人員稅務登記程式碼為區域碼+相應的有效證件(如護照,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等)號碼。
(二)變更登記
《征管法》第16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登出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登出稅務登記。
需要提供的證件和資料有:
1、工商登記變更表及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及其影印件;
2、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檔案及其影印件;
3、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等);
4、其他有關資料。
納稅人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其變更登記的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應當自稅務登記內容實際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證件到原稅務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1、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檔案;
2、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等);
3、其他有關資料。
(三)停業、復業登記
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在工商營業執照核準的經營期限內需要停業的,應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停業登記。納稅人的停業期限不得超過壹年。
納稅人在申報辦理停業登記時,應如實填寫停業申請登記表,說明停業理由、停業期限、停業前的納稅情況和發票的領、用、存情況,並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及罰款。稅務機關應收存其稅務登記證件及副本、發票領購簿、未使用完的發票和其他稅務證件。
納稅人應當於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復業登記申請,經確認後,辦理復業登記。納稅人按期復業的,以核準停業期止日期作為復業日期;提前復業的,以提前復業的日期作為復業日期。納稅人需按時領取原封存的稅務登記證件等資料。需延長停業時間的,應在停業期限滿前提出申請,由主管稅務機關重新核批停業期限。對停業期滿未申請延期復業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主動實施復業處理,視為正常營業納稅人管理,並將原封存的稅務登記證件交還納稅人。
(四)登出登記
《征管法實施細則》第15條規定,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登出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登出稅務登記;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登出稅務登記。
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登出稅務登記。
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出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登出稅務登記,並自註銷稅務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築、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在專案完工、離開中國前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登出稅務登記。
(五)外出經營報驗登記
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管證》)。 稅務機關按照壹地壹證的原則,核發《外管證》,《外管證》的有效期限壹般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納稅人應當在《外管證》註明地進行生產經營前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並提交下列證件、資料:
1、稅務登記證件副本;
2、《外管證》。
納稅人在《外管證》註明地銷售貨物的,除提交以上證件、資料外,應如實填寫《外出經營貨物報驗單》,申報查驗貨物。
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結束,應當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填報《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並結清稅款、繳銷發票。
納稅人應當在《外管證》有效期屆滿後10日內,持《外管證》回原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辦理《外管證》繳銷手續。
(六)扣繳稅款登記制度
對負有代扣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於履行扣繳義務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稅務登記包括哪些種類三種:
設立稅務登記
變更稅務登記
登出稅務登記
稅務登記包括?
稅務登記包括: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停業復業登記、登出登記和外出經營報驗登記等。
稅務登記不包括什麽登記?1.稅務登記不包括核定應納稅額登記。
2.單位經同意坐支現金的,必須在現金賬上如實反映坐支金額,並按月向開戶銀行報送坐支金額和使用情況。
3.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可以減按較低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該稅率是0.2。
4.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發卡銀行對貸記卡持卡人超信用額度用卡的行為,應當按超過信用額度的部分收取超限費,其比例是超過信用額度部分的5%。
5.對財務制度不健全,生產經營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動性大的納稅人,稅務機關通常采取的納稅方式是查驗征收。
6.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銀行結算賬戶的監督管理部門是中國人民銀行。
7.某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的規定,任用不具有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擔任會計人員,縣級以上人民 *** 財政部門可以對該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該會計人員處以的罰款金額是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
稅務登記的分類裏是否包括工商登記?工商登記不在這個範圍,這五個是稅局的登記專案。工商登記完成取得營業執照以後,去稅局報到的稅務登記即是這裏的開業登記,是開始營業的登記,因故暫停營業的要辦理稅務申報暫停的停業登記,在開業辦理復業登記,,,,
什麽是稅務登記稅務登記包括的內容有哪些稅務登記,是稅務機關依據稅法規定,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登記管理的壹項 5 法定制度,也是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法定手續。稅務登記包括: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停業、復業登記,登出登記,外出經營報驗登記,稅種登記,扣繳稅款登記等。
稅務登記的概念與種類1、稅務登記的概念:
稅務登記又稱納稅登記,它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實施稅收管理的首要環節和基礎工作,是征納雙方法律關系成立的依據和證明,也是納稅人必須依法履行的義務。
稅務登記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稅法規定,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登記管理的壹項基本制度。它的意義在於:有利於稅務機關了解納稅人的基本情況,掌握稅源,加強征收與管理,防止漏管漏征,建立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之間正常的工作聯絡,強化稅收政策和法規的宣傳,增強納稅意識等。
2、稅務登記的種類包括: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停業復業登記、登出登記和外出經營報驗登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