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蕭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試行辦法。
第十八條縣政府對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
(壹)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引起的搬遷補償和臨時安置;
(三)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損失的補償。
第二十二條建設手續完備的沿街建築(住宅改商業)確屬歷史建築的,可按以下相應標準給予補償或安置:
1.建築手續齊全的沿街底層房屋(住宅到商業)確實是歷史形成的。自縣政府公告征收之日起連續經營1年以上不滿3年的,可提供有效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除按住宅標準補償外,對沿街首間自然房給予壹次性80元/㎡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2.建築手續齊全的沿街底層房屋(房改業務)確實是歷史形成的。自縣政府發布征收公告之日起連續經營3年以上不滿10年(含3年)的,能提供有效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沿街首間自然房面積按居住面積的1.3倍標準補償;
3.建築手續齊全的沿街底層房屋(房改商家)確實是歷史形成的。在縣政府公告征收之日前已連續經營10年以上(含10年)的,可提供有效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沿街首間自然房按商品房標準補償。
4.建設手續齊全的沿街底層房屋改建為生產、辦公、倉儲用房的,按住宅標準進行補償;
5.沿街建築手續齊全的二層以上(含二層)房屋,除合法產權證另有規定外,按住宅標準補償;
6 .住宅區改變房屋用途,用於生產經營的,按住宅標準補償;居住區內用於生產、加工、養殖的建築物,按居住建築標準補償,達不到建築標準的,按構築物或附著物標準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