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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關於全國統壹發票銜接通知的規定

壹、需要臨時預訂的門票

根據《全國簡並普通發票統壹式樣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的規定,為保證現行稅制和特殊行業的管理需要,暫保留7種原統壹式樣票證,即發票交換、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二手車銷售統壹發票、公路和內河貨運統壹發票(自開、代開)和建築業統壹發票(自開、代開)。

二、簡並票種和新發票規格的需要。

根據《實施方案》的規定,除上述暫時保留的車票外,其他車票壹律取消,使用統壹發票。

(1)稅務機關代開發票,按照實施方案的有關規定,采用通用機壓平、推送發票,規格為210 mm× 139.7 mm .

(2)保險業發票(含保險中介服務發票)采用通用平推式發票,規格為241mm× 177.8mm,人壽保險業權發票采用通用平推式發票,規格為210mm×297mm或241mm× 65438+。

(3)國際貨運代理業、國際船舶代理業、國際航運業發票采用通用機整平推送,規格為241mm× 177.8mm .

(四)國際航空旅客運輸專用發票,納入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實施管理。

(五)鐵路旅客餐車的發票,使用通用定額發票。

(六)銀行收費業務發票、平推發票或卷式發票使用通用機,平推發票規格為210毫米× 139.7毫米;卷式發票規格為76 mm× 177 mm。

(7)報關代理發票采用通用機壓平推發票,規格為241mm× 177.8mm .

保險業、國際貨運代理業、國際船舶代理業、國際航運業、鐵路旅客餐車、國際航空旅客運輸和銀行收費服務使用普通發票的具體事宜,將與保監會、商務部、交通部、鐵道部、中國人民銀行和民航局協商後予以明確。

三。其他事項

(壹)本通知明確使用普通發票的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購買本通知規定以外的其他規格的普通發票。

(2)明確取消簡並的票據可使用至2010、12、31、20110、1,使用新的統壹發票。

(三)各地稅務機關要按照《實施方案》和本通知規定,抓緊組織實施合並票證統壹樣式,確保納稅人按時使用新版普通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

2009年11月23日發布的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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