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同責任。
禁止基於殘疾的歧視。禁止侮辱、侵害殘疾人。禁止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殘疾人人格。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工作的領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殘疾人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使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事業的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密切聯系殘疾人,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殘疾人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組織開展殘疾人工作。第四條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依照法律、法規、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開展殘疾人工作,協助政府做好有關政策、規劃的制定和行業管理工作,參與殘疾人事業社會管理和公***服務,動員社會力量,發展殘疾人事業。
殘疾人人數較多的鄉鎮(街道)、社區應當采取政府購買公益性崗位的方式配備殘疾人專職委員,做好殘疾人服務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對經濟欠發達地區殘疾人事業給予扶持。
省殘疾人事業統籌金按照百分之十五的比例從各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收入總額中提取。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各級社會福利彩票公益金應當按照當年本級福利彩票收入不低於百分之二十的比例劃轉用於發展殘疾人事業,並按照省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政府補貼、政府購買服務等形式,培育、扶持專門面向殘疾人服務的社會組織。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舉辦或者資助專門面向殘疾人服務的社會組織和殘疾人互助性社會組織。
享受政府扶持政策的殘疾人社會組織應當按照規定為殘疾人提供優惠服務。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服務業納入政府公***服務體系建設規劃。
殘疾人服務設施建設規模應當與服務需求規模相適應,並納入當地重點建設項目和城鄉公益性建設項目,按照教育用地或者社會福利用地形式,優先辦理用地手續,並在立項、規劃、建設經費等方面給予重點扶持。
省殘疾人聯合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殘疾人服務業管理政策和行業標準,提高殘疾人服務水平。第八條 省級殘疾人聯合會和衛生健康部門***同確定殘疾評定醫院或者專業機構。殘疾評定醫院或者專業機構根據國家規定的殘疾標準,作出殘疾類別和殘疾等級評定結論。
縣級殘疾人聯合會受理辦理申請、按照前款規定的評定結論核發《中華人民***和國殘疾人證》,並負責《中華人民***和國殘疾人證》和辦證原始檔案管理工作。
省級殘疾人聯合會、地級以上市殘疾人聯合會做好《中華人民***和國殘疾人證》核發、使用、管理等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分別與本級衛生健康部門成立殘疾評定專家委員會,負責殘疾評定的機構認定、人員培訓、技術指導和爭議受理。第九條 殘疾人的贍養人、撫養人、扶養人、監護人必須依法履行對殘疾人的贍養、撫養、扶養義務和監護職責。
殘疾人的親屬、監護人應當幫助殘疾人實現醫療救治、康復訓練、教育培訓、勞動就業、參與社會生活的權利,鼓勵和幫助殘疾人增強自立能力。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鼓勵開展誌願助殘服務,為殘疾人提供扶貧解困、生活照料、支教助學、出行幫助等服務。
報刊、廣播、電視和互聯網等媒體應當結合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加強殘疾人事業公益宣傳,營造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的社會環境。第十壹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鼓勵殘疾人自尊、自信、自強、自立,不斷增強自我發展能力,積極參與和融入社會。第二章 預防和康復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殘疾預防體系,實行殘疾報告和殘疾人統計調查制度,以遺傳、疾病、意外傷害等主要致殘因素和高危人群為重點,開展以社區和家庭為基礎的預防工作,控制和減少殘疾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