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點如下:
1.新建住宅小區:需確保100%的固定車位配有充電設施或預留安裝條件。依法監督新建住宅項目的規劃審批和竣工驗收。
2.現有居住小區:充電設施建設和改造,居住小區應配備壹定比例的公共充電停車位。
3.實現電動汽車充電站“縣域全覆蓋”、充電樁“鄉鎮全覆蓋”。
4.到“十四五”末,將滿足超過2000萬輛電動汽車的充電需求。
國家發改委等部門關於進壹步升級電動汽車
充電基礎設施服務保障能力實施建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能源局、工業和信息化廳(委、局)、財政廳(局)、自然資源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委、管、局)、交通運輸廳(局、委)、農業農村廳(局、委)、應急廳(局)。
“十三五”期間,我國充電基礎設施實現跨越式發展,充電技術快速提升,標準體系逐步完善,產業生態穩步形成。建成了全球數量最多、輻射面積最大、服務車輛最全的充電基礎設施體系。但快速發展的背後仍存在壹些突出問題,如住宅小區建樁難、公共充電設施發展不平衡、用戶充電體驗有待提升、行業質量安全監管體系有待完善等。迫切需要加快相關技術、模式和機制的創新,進壹步提高充電服務保障能力。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21—2035年)的通知》(國辦發〔2020〕39號),支持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突破充電基礎設施發展瓶頸,推進新型電力體系建設,助力“雙碳”目標實現,特制定以下實施意見。
到“十四五”末,我國電動汽車充電保障能力進壹步提升,形成適度超前、均衡、智能、高效的充電基礎設施體系,可滿足2000萬輛以上電動汽車充電需求。
壹是加快住宅小區充電設施建設安裝
(1)完善住宅小區充電設施建設推進機制。
地方發展改革、能源部門要加強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的協調,推進住宅小區充電設施建設和改造。住宅小區管理單位應當積極配合用戶安裝充電設施,並提供必要的協助。業主委員會應當結合自身實際,明確物業服務區域內充電設施建設的具體流程。
(2)推進現有住宅小區充電設施建設。
各地發展改革、能源、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制定既有住宅小區充電設施建設改造行動計劃,明確行動目標、重點任務和推進順序,結合城市老舊小區改造和城市住宅小區建設,補齊短板,因地制宜推進。具備安裝條件的住宅小區應配備壹定比例的公共* * *充電車位,並建立充電車位分時使用機制,為用戶充電創造條件。
(三)嚴格執行新建住宅小區建設要求。
新建住宅小區應確保100%的固定停車位配有充電設施或預留安裝條件。預留安裝條件時,管道、橋梁等供電設施應建至停車位,滿足直接安裝電表和接電的需要。地方有關部門要在新建住宅項目的規劃、審批和竣工驗收中依法監管。
(4)創新住宅小區充電服務商業模式。
鼓勵充電運營企業或住宅小區管理單位接受業主委托,開展住宅小區充電設施“統壹建設、統壹運營”,統壹提供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維護等有償服務,提高充電設施安全管理水平和綠色用電比例。鼓勵“相鄰車位* * *”、“車多壹堆”等新模式。
第二,提高城鄉充換電能力
(五)建立健全規劃機制。
各地發展改革、能源部門要積極會同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部門,科學編制省級充電基礎設施“十四五”規劃,指導各市以區縣為基本單元編制布局規劃。優先利用停車場等土地資源,對以新增供地方式建設的公共充電站加強論證。涉及布局、土地利用和用途管制的內容應與相關規劃做好銜接。
(6)優化城市公共充電網絡建設布局。
進壹步優化中心城區公共* * *充電網絡布局,加大外圍城區公共* * *充電設施建設,因地制宜布局電站,提高公共* * *充電服務保障能力。充分考慮公交、出租、物流等特殊車輛的充電需求,結合停車場建設專用充電站。鼓勵充電運營企業通過新建、改建、擴建、遷移等方式,逐步提高快充樁比例。
(七)加強縣、鄉充電網絡布局。
按照全面推進鄉村振興的有關要求,結合推進以縣為重要載體的城鎮化建設,加快縣鎮充電基礎設施短板建設,加快實現電動汽車充電站“縣全覆蓋”、充電樁“鄉鎮全覆蓋”。優先在企事業單位、商業樓宇、交通樞紐、公共停車場等場所配置公共充電設施。
(八)加快高速公路快充網絡有效覆蓋。
加快制定高速公路快充網絡分階段覆蓋方案。明確高速公路快充站建設標準和規範,將快充站納入高速公路服務區配套基礎設施,加強高速公路快充站項目立項和驗收管理,做好建設用地和配套供電保障工作。力爭到2025年,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和大氣汙染防治重點區域高速公路服務區覆蓋率不低於80%,其他地區不低於60%。
(九)完善在單位和園區的充電保障。
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工業園區等內部停車場加快建設相應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滿足公務用車和職工私家車充電需求。鼓勵園區內單位和充電樁對外開放,進壹步提升公眾充電供給能力。
第三,加強車聯網交互等新技術的研發和應用
(十)推進車聯網互動技術創新和試點示範。
支持電網企業搭建汽車企業等產業鏈上下遊新能源汽車與智慧能源融合創新平臺,開展跨行業聯合創新和技術研發,加快車聯網互動測試和標準化體系建設。積極推進試點示範,探索新能源汽車參與現貨電力市場的實施路徑,研究完善新能源汽車消納儲綠電交易調度機制。探索在單位和園區內充電設施開展“蓄光充放電”壹體化試點應用。
(十壹)鼓勵推廣智能有序充電。
地方發展改革、能源部門要引導居民參與智能有序充電,加快智能有序充電示範社區建設,逐步提高智能有序充電樁比例。各地價格部門要做好充電設施峰谷電價政策的落實工作。鼓勵將智能有序充電納入充電樁和新能源汽車產品功能範圍,加快形成統壹的行業標準。
(十二)加強充換電技術創新和標準支撐。
加快大功率充電標準制定和應用,加強跨行業合作,促進產業各方協同升級。推動無線充電、自動無人充電等新技術研發。推動在主要應用領域形成統壹的電力交換標準,提高電力交換方式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經濟性。完善新能源汽車電池與充電設施的數據交互標準。
(13)加快電力交換模式的推廣應用。
圍繞礦山、港口、城市轉運等場景。,支持專用換電站建設和布局,加快探索和推廣車電分離模式,推進重型貨車和港口內裝貨車電氣化改造。探索* * *在出租、物流、交通等領域的換電模式,優化提升* * *換電服務。
第四,加強充電設施和網絡服務的運維
(十四)加強充電設備運行維護和充電秩序維護。
充電運營企業應當完善充電設備運維體系,通過智能化、數字化手段提高設備可用率和故障處理能力。鼓勵停車場和充電運營企業創新技術和管理措施,引導燃油汽車和新能源汽車分開停放,維護良好的充電秩序。
(十五)提升公共充電網絡服務體驗。
加快充電運營企業平臺互聯互通,實現信息共享和跨平臺、多渠道支付結算,提升充電便利性和用戶體驗。鼓勵停車與充電壹體化創新,實現停車與充電數據信息互聯互通,落實充電車輛停車優惠等惠民措施。
五、做好配套電網建設和供電服務。
(十六)加強對配套電網建設的支持。
電網企業要做好電網規劃與充電設施規劃的銜接,加大配套電網建設投入,合理儲備高壓大功率充電保障能力。各地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保障電網建設用地、配套充電設施走廊空間等資源,加大工程建設協調推進力度。
(十七)加強配套供電服務和監管。
電網企業要全面提升“用電準入”服務水平,優化網上用電保障服務,落實“三零”“三省”服務措施,為充電運營企業和個人提供合同服務,實行限時結算。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要加強對電源和價格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管,配合地方政府市場監管部門規範電源轉讓行為,做好配套供電服務工作。
不及物動詞加強質量安全監管
(十八)建立健全行業監管體系。
推動建立充電設備產品質量認證經營者受理制度。建立“僵屍企業”、“僵屍堆”退出機制,支持優勢企業兼並重組和做大做強。嚴格按照“三管三要”要求,落實各方安全責任。強化汽車、電池、充電設施生產企業產品質量安全責任,嚴把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質量安全關。加油站和加氣站充電設施的建設和安裝應安排在輔助服務區。充電設施業主、住宅小區管理單位、售後維護單位等。應當加強充電設施的安全管理,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各地能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消防部門結合職責,加強對配套供電、規劃建設和集中充電場所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各級安全管理機制,加強充電設施運行安全監管,強化社區用電安全管理。建立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追溯機制,鼓勵相關安全責任保險的推廣應用。
(十九)加快建立國家、省、市監管平臺體系。
擴大監控平臺覆蓋城市,逐步建成縱向貫通、橫向協同的國家、省、市三級監控平臺體系,完善數據服務、安全監管、運行分析等功能,推進跨平臺安全預警信息交換共享。加快充電設施監管平臺與新能源汽車監控平臺的數據整合,探索建設車樁壹體化監管系統。政府監管平臺應保持公正立場,定期向社會發布本省充電基礎設施運行情況。
七、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二十)優化金融支持政策。
對充電樁作為公共設施建設給予資金支持。鼓勵各地建立與服務質量掛鉤的運營補貼標準,進壹步向優質車站傾斜。鼓勵地方政府加強對大功率充電、車網互動等示範設施的補貼,促進行業轉型升級。
(二十壹)提高金融服務能力。
創新運用專項債券和基金等金融工具,重點支持充電設施,支持電網建設和改造項目。鼓勵各類金融機構通過多種渠道為充電設施建設提供資金支持。鼓勵保險機構開發適合充電設施的保險產品。
請各有關單位按照上述要求,嚴格落實職責分工,結合本地區實際完善相關管理機制。本實施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