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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發票丟失如何處理

遺失普通發票的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三十五條規定,發票必須如實開具,未發生經營業務壹律不準開具發票。取得發票聯的壹方如丟失發票聯,可向開具發票方申請出具該份發票存根聯的復印件,加蓋開票方的公章並註明“此復印件與原件相符”字樣後入帳,壹律不重復開具發票。

遺失專用發票的處理:若交購貨方的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及抵扣聯在郵寄過程中遺失,有關發票也已抄報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0號)的規定,處理如下:開票方如實申報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並及時到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有關情況並開具《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抄稅證明單》(以下簡稱《已抄稅證明單》),再向購貨方提供該發票的復印件及《已抄稅證明單》(購方拿發票復印件到其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通過後,可憑該發票關於遺失普通發票的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三十五條規定,發票必須如實開具,未發生經營業務壹律不準開具發票。取得發票聯的壹方如丟失發票聯,可向開具發票方申請出具該份發票存根聯的復印件,加蓋開票方的公章並註明“此復印件與原件相符”字樣後入帳,壹律不重復開具發票。若交購貨方的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及抵扣聯在郵寄過程中遺失,有關發票也已抄報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0號)的規定,處理如下:開票方如實申報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並及時到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有關情況並開具《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抄稅證明單》(以下簡稱《已抄稅證明單》),再向購貨方提供該發票的復印件及《已抄稅證明單》(購方拿發票復印件到其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通過後,可憑該發票的復印件及銷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已抄稅證明單》申報抵扣和入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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