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非正常戶,是指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納稅,在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後,逾期不改正的,並經稅務機關派員實地檢查,查無下落並且無法強制其履行納稅義務的納稅人。非正常戶不但影響稅收征管,而且破壞市場經濟運行秩序,其危害主要表現在逃避納稅義務、不按規定驗銷發票、虛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方面。非正常戶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故意走逃企業。這類企業主要是“走逃戶”,企業以故意走逃方式,逃避法律責任和稅務機關的監管,利用稅收法律、法規政策的不完善,躲避納稅義務。被動性非正常戶。包括外地法人企業在本區設立的分公司。這類企業由於對稅法的不了解,特別是對國地稅業務劃分的不清楚,造成非正常。信息傳遞與征管措施不到位導致的非正常戶。包括正常註銷、變更、停業的納稅人,由於管理環節增多,稅務機關不能如期辦理變更、註銷稅務登記形成的非正常戶。
法律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收征管若幹事項的公告》 第三條 關於非正常戶的認定與解除 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進行納稅申報,稅務機關依法責令其限期改正。納稅人逾期不改正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處理。納稅人負有納稅申報義務,但連續三個月所有稅種均未進行納稅申報的,稅收征管系統自動將其認定為非正常戶,並停止其發票領用簿和發票的使用。對欠稅的非正常戶,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追征稅款及滯納金。已認定為非正常戶的納稅人,就其逾期未申報行為接受處罰、繳納罰款,並補辦納稅申報的,稅收征管系統自動解除非正常狀態,無需納稅人專門申請解除。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七十二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本法規定的稅收違法行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稅務機關可以收繳其發票或者停止向其發售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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