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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幹部如何為民辦實事

法律分析:1、強化為納稅人服務的意識。要淡化權力意識,切實轉變重管理輕服務的觀念,把尊重納稅人、相信納稅人、方便納稅人的理念貫穿於稅收工作全過程。牢固樹立至誠至善、追求卓越的服務理念,變被動服務為主動服務,變註重形式為註重實效,在滿足***性服務需求的基礎上不斷滿足個性化服務需求,在滿足淺層次服務需求的同時更加註重滿足深層次服務需求。

2、完善為納稅人服務的平臺。推動辦稅服務廳職能轉型,使其由單壹的涉稅業務受理場所,轉變為集稅收業務處理、政策咨詢輔導、納稅人維權為壹體的綜合性辦稅服務平臺;加強12366服務熱線管理,完善各項管理制度,提升納稅咨詢隊伍素質,努力使每壹個咨詢答復都能讓納稅人滿意;加快門戶網站建設,以面向納稅人為導向,不斷強化網站功能,努力建設涵蓋網上申報、網上認證、網上報稅、網上購票、網上審批等功能於壹體的“網上辦稅服務廳”,盡可能讓納稅人足不出戶就能辦結所有涉稅事項。

3、提高為納稅人服務的本領。引導地稅幹部樹立“懂經濟、善稅收、會管理、勤服務”的職業理念,適應新形勢下納稅人訴求復雜化、多元化、個性化的要求,依托“網上稅校”,借助社會資源,深入推進分級、分類的全員培訓,提高地稅幹部的專業技能;采取服務重點企業、上掛下派、基層駐點鍛煉等途徑,密切地稅幹部與納稅人的聯系,讓地稅幹部在實踐中增長才幹,切實提高全員、全崗位、全方位服務納稅人的能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條 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農業稅應納稅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

第二十九條 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以及經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委托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款征收活動。

第三十條 扣繳義務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對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負有代扣、代收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稅務機關按照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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