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稅收管理制度是中央和地方之間劃分稅收管理權限的制度,是國家財政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內容主要包括: 稅法(包括稅法、稅收條例、實施細則等) 的制定和頒布,稅法的實施和解釋,稅種的開征、停征,稅目稅率的增減和調整,減稅免稅的確定等。我國稅收管理體制的基本原則是“統壹領導、分級管理”。主要管理權限集中在中央,同時給地方政府處理稅收問題以壹定權限。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的稅收管理體制,隨著國家的整個政治經濟形勢的發展變化,根據黨在各個時期的路線、方針、政策,進行過多次調整和改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