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A、C
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五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定賬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定但未設定賬簿的;
(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定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是啊,這後面半句話對C項行為的性質影響是有決定性的。
如果只是C,那麽只收滯納金。
最主要的是要看《稅收征管法》原文: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新征管法)
中華人民***和國主席令第49號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壹次會議修訂
第三十五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定賬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定但未設定賬簿的;
(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定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第三十六條 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第三十七條 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扣押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扣押後繳納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扣押,並歸還所扣押的商品、貨物;扣押後仍不繳納應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的商品、貨物,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答案中的解析的第7的壹項,實際上是第三十七條斷章取義的解釋。實際上,巨集觀來講,第三十七條的情節應當包含在第三十五條的(壹)(二)項當中。
第三十七條的權利重於三十五條。
其中三十五條的內在含義是:納稅人有自行申報納稅額的權利,稅務機關有視情形核查的(可保留)權利;而三十七條的內在含義,該類納稅人沒有自行申報納稅額的權利,必須依照稅務機關的核準數繳納。
以上值得註意的是,第三十六條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調整”表明,對該種情形也有核查權。不核查怎麽調整,是不是?
正式法律的措辭和描述每壹個字都是極端嚴謹的,不會出現模棱兩可的情況。應當理解法規原文的內在含義,不要斷章取義。事實上國內很多輔導書答案都有不準確的情況,真是誤人子弟。
A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這設定賬薄的
B擅自銷毀賬薄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C雖然設定賬薄,但賬目比較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的難以查賬的
D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依據《征管法》第三十五條
[多選題]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的有( )
這題應該為A,C,D。
記得這題我在考呀呀網站上做過的,本題考核核定應納稅額的物件。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定賬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定但未設定賬簿的;(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4)雖設定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7)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
稅務機關有權核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情形有( )。征管法的內容,第三十五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定賬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定但未設定賬簿的;
(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定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的具體程式和方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所以,應選擇ACD
下列情形,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納稅額的有( )下列情形,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納稅額的有:
A.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定賬簿的;
B.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定但未設定賬簿的;
C. 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D. 雖設定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全選
下列各情形,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納稅額的有( )因為《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定賬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定但未設定賬簿的;
(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定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的具體程式和方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很顯然,文中所述並不包括“納稅人曾有偷漏稅行為的”的條款。
稅務機關有權核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情形有哪些第四十七條 納稅人有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或者第三十七條所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采用下列任何壹種方法核定其應納稅額:
(壹)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
(二)按照營業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壹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額時,可以同時采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
納稅人對稅務機關采取本條規定的方法核定的應納稅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經稅務機關認定後,調整應納稅額。
什麽情況下稅務機關有權核定納稅人的應納稅額稅收征管法:
第三十五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定賬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定但未設定賬簿的;
(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定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第三十六條 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第三十七條 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